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4年8月 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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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精選文章 

113 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主題:辯論主義於專利民事訴訟之實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後之觀察)    

       

       2008 年 7 月智慧財產法院(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施行後,開啟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新頁,尤其是完全除罪化、僅有民事救濟程序之專利侵權案件。

       在智慧財產訴訟新制運作逾十年後,司法院啟動審理法之修法事宜,歷經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23 年 8 月 30 日審理法修正正式生效施行。依據審理法修正總說明及司法院新聞稿,此次修正範圍及議題極廣,包括:推動司法 E 化升級、舉證便利及促進審理效能、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紛爭解決一次性及避免裁判歧異、增訂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利審判及保護、解決實務爭議及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此次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程序與制度修正,不乏制度調整或新增係與專利侵權爭議審理與訴訟程序進行密切相關,例如:專利民事訴訟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審理法第 10 條)、專利權侵害事件得由查證人就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審理法第 19 條)、法院就專利民事訴訟事件得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及適度開示心證(審理法第 30 條)、文書提出義務及強制處分(審理法第 34 條)、舉證責任降低及轉換(審理法第 35 條)。

       在審理法修正施行近八個月後,前揭條文具體適用對於專利民事爭訟案件之審理及兩造當事人之訴訟攻防、訴訟代理人與法院之互動各方面,是否符合審理法修正目的與期待,抑或其具體運作仍待溝通與協調之處,乃本次座談會之舉辦緣起,期能落實審理法修正目的,亦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運作更能貼近實務期待與需求。... ...詳全文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電子報】徵稿啟事 

       「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每月發行1次中文智財評論月刊【原電子報】,發行目的在於即時性的傳遞資訊或觀念,以淺顯易懂之方式散布智慧財產資訊給社會大眾。若您有相關領域的見解或評論想與大家分享,歡迎您投稿 ... ...詳見徵稿說明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4年8月 第八期

 

 培訓課程 

【課程公告】2024年TIPA智慧財產人才培訓「線上」課程招生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職場上掌握優勢與先機的重要關鍵!面對全球化的機會與挑戰以及智慧財產權議題不斷更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聯手邀請產官學界優秀的講師進行授課,結合學術與實務的寶貴經驗,推出智慧財產人才培訓課程,提供專業且紮實之進修管道。 

      為回應學員遠距學習需求及提供多元之學習途徑,TIPA 2024年線上課程熱烈招生中(註:線上課程為2024年實體課程之錄影檔剪輯製作)採隨報隨上,各班別觀看期限皆為4週,請於繳費後來信或來電告知您希望的起算日期。最後報名日為8/30(五),最後觀看日至9/30(一)截止。

智慧財產基礎班娛樂產業法律與智慧財產班

商標法規班商標檢索及分析班商標申請註冊實務班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班商標爭議實務班

2024年課程總覽 https://tipa-certify.com.tw/tipa/courses/index.php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4年8月 第八期

 智財活動 

2024 TIPA國際研討會「專利侵權訴訟攻防與技術爭點之審理程序」:美歐日經驗及臺灣實踐      

       2008年7月智慧財產法院(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施行後,開啟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新頁,尤其是完全除罪化、僅有民事救濟程序之專利侵權案件。

       在智慧財產訴訟新制運作逾十年後,司法院啟動審理法之修法事宜,歷經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23年8月30日審理法修正正式生效施行。依據審理法修正總說明及司法院新聞稿,此次修正範圍及議題極廣,包括:推動司法E化升級、舉證便利及促進審理效能、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紛爭解決一次性及避免裁判歧異、增訂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利審判及保護、解決實務爭議及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此次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程序與制度修正,不乏制度調整或新增係與專利侵權爭議審理與訴訟程序進行密切相關,例如:專利民事訴訟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審理法第10條)、專利權侵害事件得由查證人就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審理法第19條)、法院就專利民事訴訟事件得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及適度開示心證(審理法第30條)、文書提出義務及強制處分(審理法第34條)、舉證責任降低及轉換(審理法第35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已逾一年,前揭條文具體適用對於專利民事爭訟案件之審理及兩造當事人之訴訟攻防、訴訟代理人與法院之互動各方面,是否符合審理法修正目的與期待,抑或其具體運作仍待溝通與協調之處,乃本國際研討會之舉辦緣起,期能落實審理法修正目的,亦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運作更能貼近實務期待與需求。

       本研討會從實務角度出發討論上述專利訴訟議題,特邀請歐洲專利法院/德國慕尼黑邦法院Tobias Pichlmaier法官擔任第一場主題演講的主講人,並邀請美國及日本頂尖律師分享其實務經驗,進而與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實務律師及學者各界對話。 

※本研討會各場次將以中文或英文進行,備有中英文同步翻譯。 

報名表單:https://forms.gle/34iwwDZUCt9zi1S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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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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