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4年7月 第七期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TIPA電子報】 2024年7月 第七期

  每月精選文章 

【著作權】著作權數位侵權判決之損害賠償實證研究

楊雅蘭科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壹、前言

       數位時代下,科技發展帶動數位格式著作流通之機會,卻也同時增加著作受侵害之風險。從早期夜市販售實體盜版光碟,至今日網路盜用商品照片,數位格式著作易於重製且散布快速之特性,隨著侵權人出於營利目的之侵害,加劇著作財產權人所受損害程度。著作財產權人雖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於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依同條第3項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法院對於同性質案件之損害賠償額卻不見得有固定之計算基準。本文爰蒐集近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數位侵權判決,嘗試歸納法院判斷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之標準及趨勢,以供未來研究之參考。

貳、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本文利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針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截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涉及數位侵權,並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項判賠之民事判決進行研究。

       本文所稱數位侵權,係指以下3種類型案件:

一、重製案件: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且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如CD、DVD、音樂或影音檔案等),例如盜灌軟體、製作盜版光碟等案件。
二、散布案件:指意圖營利且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例如販賣盜版光碟等案件。
三、公傳案件:指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例如盜用網路圖文、P2P等案件。

       經檢索,符合前述條件之判決共計44件,本文自其判決理由中區分各類案件之「侵權態樣」、「法院判賠依據」及「損害賠償計算基準」,由此進行統計分析,嘗試找出法院決定損害賠償額之趨勢。... ...詳全文

 

TIPA智財評論月刊【原電子報】徵稿啟事 

       「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每月發行1次中文智財評論月刊【原電子報】,發行目的在於即時性的傳遞資訊或觀念,以淺顯易懂之方式散布智慧財產資訊給社會大眾。若您有相關領域的見解或評論想與大家分享,歡迎您投稿 ... ...詳見徵稿說明 

 

 

 培訓課程 

【課程公告】2024年TIPA智慧財產人才培訓「線上」課程招生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職場上掌握優勢與先機的重要關鍵!面對全球化的機會與挑戰以及智慧財產權議題不斷更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聯手邀請產官學界優秀的講師進行授課,結合學術與實務的寶貴經驗,推出智慧財產人才培訓課程,提供專業且紮實之進修管道。 

      為回應學員遠距學習需求及提供多元之學習途徑,TIPA 2024年線上課程熱烈招生中(註:線上課程為2024年實體課程之錄影檔剪輯製作)採隨報隨上,各班別觀看期限皆為4週,請於繳費後來信或來電告知您希望的起算日期。最後報名日為8/30(五),最後觀看日至9/30(一)截止。

智慧財產基礎班娛樂產業法律與智慧財產班

商標法規班商標檢索及分析班商標申請註冊實務班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班商標爭議實務班

2024年課程總覽 https://tipa-certify.com.tw/tipa/courses/index.php

 

 

 認證考試 

【考試資訊】113年TIPA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重要訊息公告

      113年TIPA智慧財產人員「專利類/商標類」能力認證考試准考證及試場資訊於7月19日(五)公告,考生請登入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網站自行「列印准考證」;於每節入場應試時,均須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駕照、附照片之健保卡、效期內之護照等證件)之正本,以供查驗。

 

「智慧財產人員—專利類」能力認證考試日期:8月3日(六)~8月4日(日)

考試地點:臺北考區-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 (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專利考生列印准考證 https://tipa-certify.com.tw/p7-checking.php

 

「智慧財產人員—商標類」能力認證考試日期:8月3日(六)~8月10日(日)

考試地點:臺北考區-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 (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考試地點:臺南考區-國立成功大學力行校區 (近成大醫院)

商標考生列印准考證 https://tipa-certify.com.tw/trademark/p7-checking.php

 

為避免臨時交通狀況延誤考試時間,建議各位考生提前到場。

 

 智財活動 

113 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主題:辯論主義於專利民事訴訟之實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後之觀察)       

       2008 年 7 月智慧財產法院(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施行後,開啟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新頁,尤其是完全除罪化、僅有民事救濟程序之專利侵權案件。

       在智慧財產訴訟新制運作逾十年後,司法院啟動審理法之修法事宜,歷經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23 年 8 月 30 日審理法修正正式生效施行。依據審理法修正總說明及司法院新聞稿,此次修正範圍及議題極廣,包括:推動司法 E 化升級、舉證便利及促進審理效能、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紛爭解決一次性及避免裁判歧異、增訂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利審判及保護、解決實務爭議及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此次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程序與制度修正,不乏制度調整或新增係與專利侵權爭議審理與訴訟程序進行密切相關,例如:專利民事訴訟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審理法第 10 條)、專利權侵害事件得由查證人就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審理法第 19 條)、法院就專利民事訴訟事件得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及適度開示心證(審理法第 30 條)、文書提出義務及強制處分(審理法第 34 條)、舉證責任降低及轉換(審理法第 35 條)。

       在審理法修正施行近八個月後,前揭條文具體適用對於專利民事爭訟案件之審理及兩造當事人之訴訟攻防、訴訟代理人與法院之互動各方面,是否符合審理法修正目的與期待,抑或其具體運作仍待溝通與協調之處,乃本次座談會之舉辦緣起,期能落實審理法修正目的,亦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運作更能貼近實務期待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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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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