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日智慧財產權暨生成式AI與著作權議題之工作坊」紀實-AI發展對於智慧財產及法律框架的挑戰

 

與談人:陳皓芸副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紀錄:廖子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三年級

            

       

      陳皓芸副教授以「人類聲音之保護」為題,探討生成式AI時代中聲音模仿與人格權保護之新問題。其指出,近年來AI語音生成技術快速發展、成熟,藉少量聲音樣本便能高度擬真地重現特定人物之語氣、音色與說話方式,使「聲音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成為重要議題。尤其當AI技術能夠逼真地複製名人乃至一般人之聲音時,既有法律制度已難以完整回應相關爭議。

 

       陳副教授首先分析現行法律可能提供之保護基礎,包含著作權法、商標法、民法人格權,以及不正競爭法,並指出各途徑於聲音保護上之侷限。著作權法之保護核心在於「表達」本身,而非聲音特質,因此通常難以直接保護個人聲線;商標法則著重於聲音是否得以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誌,同樣無法全面涵蓋AI模仿聲音之問題。因此,若要真正保護聲音之商業價值與人格利益,仍須仰賴人格權或類似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之概念。惟其亦說明,台灣民法上雖設有人格權保護之相關規定,卻未明確將「聲音」列為人格類型之一,聲音是否涵蓋於人格權之概念內,目前於司法實務上尚無定論。部分案件之原告雖嘗試援引公開權主張權利,惟相關案例並不多,整體而言台灣法院尚未正式承認公開權或形象權作為獨立之權利類型。法院通常亦將爭議分別從人格利益或財產利益之角度加以處理,依現行民法規定尋求解決,致使某些典型之公開權議題難以獲得妥適之法律回應。

 

       在不公平競爭之保護取徑上,我國《公平交易法》設有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一般條款,或可作為參考依據,惟能否適用於聲音保護之脈絡,目前尚無直接案例,仍有待觀察。陳副教授亦提及,約二十年前曾有一件涉及知名藝人姓名之案件,某公司於其電視廣告中使用該藝人姓名,原告雖主張構成不公平競爭,惟法院僅予駁回,未作詳細說明。彼時關於此種保護之討論尚未成熟,難以作為現今聲音保護發展之有力依據。

 

       相較於台灣,韓國之發展更值得關注。陳副教授特別介紹韓國《不正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保護法》(UCPA)之近期修正。該國已藉由2021年修法,明文保護具商業價值之個人特徵,並具體列舉姓名、肖像、聲音及簽名均為受保護客體。此次修法背景,源自知名偶像團體BTS案例。某公司未經同意,將BTS成員照片作為雜誌附贈品藉以促銷,韓國最高法院認定,偶像團體長期積累之聲譽、商譽與粉絲吸引力,應被視為「重大投資或努力之成果」,進而受到當時UCPA一般條款之保護。惟此案同時引發一至今仍具爭議之問題:保護之受益主體究係經紀公司,抑或係藝人本身?本案中提起訴訟之原告為經紀公司,法院認定其投資應受保護。2021年修法後雖引入更明確之條文,惟「權利歸屬」之問題在現行法中仍不夠清晰——例如若某成員離開原經紀公司,其姓名或形象之使用權究竟歸屬何者,目前仍有爭議。此外,韓國亦有直接修正民法之討論,惟相關修正案尚未通過,仍在持續討論中。陳副教授認為,韓國發展路徑顯示,建立較完整之人格特徵商業保護制度確有其必要,對台灣亦具重要之參考意義。

 

       陳副教授亦回顧了台灣著名之「白花油案」。白花油創辦人之姓名與肖像自1960年代起即作為商標使用,創辦人過世後,家族內部發生繼承糾紛,其中一位繼承人於未告知其他共同繼承人之情況下單獨申請商標登記,由此引發「此行為是否侵害其他共同繼承人繼承權」之爭議。下級審法院認為,姓名與肖像屬於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作為繼承標的,故認定並無侵害繼承權。惟最高法院推翻此一見解,指出於當代商業社會中,姓名與肖像等人格特徵已被廣泛運用於商業活動,具顯著之經濟利益,故該等人格特徵不僅涵蓋精神利益,亦兼具財產上利益,應受法律保護;創辦人去世後,其授權或使用該人格特徵之權利,得由繼承人加以繼承。案件雖最終以和解收場,未能形成更進一步之法律討論,惟最高法院之見解意義重大——儘管論據根植於人格權,卻明確強調了以人格特徵為基礎之經濟利益保護及其可繼承性。陳副教授認為此判決代表台灣法院已開始承認人格特徵不只涉及精神利益,也可能具有財產利益,未來或可進一步延伸至聲音保護之領域。

 

       陳副教授亦向兩位主講教授提問。其一是對今村教授提問,如前所述,韓國案例中關於UCPA所保護之權利,究竟歸屬於經紀公司還是藝人本身,至今仍存在爭議,則於日本之討論脈絡中,將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其二則詢問安藤教授有關聲音權之保護範圍問題。安藤教授主張應引入「聲音權」之新保護機制,亦提及每個人都擁有聲音。則此處所謂之「聲音權」,其保護範圍應如何界定?以下幾種情境尤值深思。第一,巧合性聲音相似:某人之聲音與他人極為相近,但純屬偶然,並非刻意模仿,應如何處理?第二,以模仿為業之表演者:部分藝人以模仿他人聲音為業,於演出場合中公開表演,且清楚標示為模仿,此屬表演藝術的一部分,是否應受保護、又如何規範?第三,深偽(deepfake)情境:與前述明示模仿不同,行為人刻意不揭示聲音來源,使受眾誤信其確為本人之聲音。此與上述情形之性質截然不同,又應如何處理?

 

       陳副教授最後指出,於AI能大量模仿個人聲音與風格之時代,法律制度勢需重新思考人格權、商業利益與科技創新之間的界線。未來除侵權責任之問題之外,更重要者當屬如何建立對個人聲音使用之合理授權與保護機制,以避免AI技術侵害人格尊嚴與商業利益。

 

講者簡介

姓名:陳皓芸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學歷: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編輯委員

日本名古屋大學亞洲法律交流中心客座研究員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助理教授

近期著作:

 

  • Obligation of Loot Box Probability Disclosure and Responsibility for False or Misleading Probability Disclosure: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So-called “Loot Box Law”, The Taiwan Law Review, 94-115, No. 347, April 2024.
  • Injunction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Lessons from Japan’s Experience, The Taiwan Law Review, 152-168, No. 336, May 2023
  • “The Validity and Scope of Confidentiality and Noncompete Clauses” in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sia at a Crossroads (Kung-Chung Liu, Reto Hilty eds., Wolters Kluw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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