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日智慧財產權暨生成式AI與著作權議題之工作坊」紀實-人工智慧發展對於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制度之挑戰

 

與談人:白杰立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

紀錄:廖子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三年級

            

       

       白杰立助理教授之發言聚焦於生成式AI平台之服務條款、AI生成內容之著作權歸屬,及AI時代下作者性認定之新挑戰。其指出,目前OpenAI、Google Gemini與Microsoft Copilot等主要生成式AI平台,皆透過服務條款(Terms of Service)重新界定使用者與平台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這些條款已逐漸成為AI產業治理之重要基礎。

 

       其首先比較各主要平台之服務條款,指出平台通常將規範劃分為輸入、輸出與模型訓練三個維度。在輸入與輸出端,平台雖普遍宣稱使用者保有其內容之權利,惟同時要求使用者保證輸入之素材具有合法權利來源,且不得將AI輸出冒充為人類原創;一旦日後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法律責任亦由使用者自行承擔——實質上係一種法律風險之轉移。此外,由於不同使用者可能獲得高度相似甚至相同之輸出結果,輸出內容喪失唯一性,對著作權之原創性認定亦帶來額外挑戰。

 

       於模型訓練條款上,一般個人用戶與企業付費用戶間存在明顯之雙重標準:付費金額較高之企業用戶,其資料預設不被納入訓練;而一般個人用戶若不希望自己所輸入與輸出之資料被用於改善模型,須於主動於設定中操作「退出(opt-out)」機制,否則資料均可能被平台使用。白助理教授認為,此顯示生成式AI之核心運作高度仰賴使用者提供之大量資料,而使用者往往於未充分理解條款之情況下,即已同意平台再利用其內容。

 

       其接續介紹美國著作權局於2025年發布的《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報告。該報告指出,單純提示詞(prompt)通常無法賦予輸出物著作權保護,因提示詞更接近抽象之想法或指令,而非具體之表達。惟AI時代下之創作成果往往呈現複雜之混合狀態,一件作品可能同時包含以下三種性質之部分:其一係單純AI回應提示詞之輸出,其二則係人類保留之原創元素,其三為人類事後之修改與編排。著作權局審慎承認後兩者若達最低創意門檻仍可受著作權保護,並要求著作權登記申請時須申報是否含有AI生成內容。惟當前申報格式仍相當簡略,大眾難以從中清楚辨識作品中哪些部分來自AI生成、哪些則係來自人類創作。白助理教授進一步指出,面對此種複雜之創作管理,美國最高法院既有判例所確立之傳統原創性檢驗標準(如 Star Athletica 案等),顯得不夠充分——因於不了解整體創作過程之情況下,AI生成作品之原創性根本無從評估。其認為,此反映出未來著作權法將愈加重視「人類參與程度」之具體判斷。

 

       於台灣法律實務層面,白助理教授指出現行制度面臨雙重困境。其一,我國著作權法之「著作人推定原則」,即於著作上署名者,推定為著作人。此原則於AI輔助創作普及之當下,正面臨前所未有之挑戰。此原則已難以作為確立人類原創性之實質保障。為因應此一轉變,於未來之著作權爭議中,創作者或需更積極地保存整個創作歷程之動態紀錄與草稿,以向法院積極舉證,證明作品具有人類之原創性。其二為孤兒著作(orphan works)與強制授權制度之矛盾。由於AI生成之輸出產物可能於使用者不知情下,融合、複製多種來源之他人著作,此類內容可能既不受著作權保護,亦無從清晰辨識著作人之身份。於台灣,政府雖可針對孤兒著作核發強制授權以利流通,惟對實際上根本不存在著作權人之AI生成物,現行強制授權制度將陷入難以處理之法理矛盾。

 

       與談最後,白助理教授指出,傳統DMCA之「通知與下架(notice-and-takedown)」機制,其設計前提係侵權內容有明確、固定之網路位置,因而得以被定位與移除。惟生成式AI之輸出具有即時性與機率性,侵權內容往往無固定位置,使此一傳統機制難以有效應對。更棘手者為,著作權人於現行架構下幾乎不可能得知是誰於何種脈絡下、藉由哪個平台使用自己之作品,執法與監控面臨極高困難。其於結語中強調,AI技術對幾乎每一面向之著作權框架均構成重大挑戰,未來之法律制度需建立更符合生成式AI特性之治理架構,包含前端之資料透明化、平台課責機制,及AI生成內容之追蹤與識別機制,方得於這場影響深遠之AI挑戰中,重新建立有效之智財權保護。

 

 

講者簡介

姓名:白杰立

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Maurer法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Maurer法學院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在職專班比較法學組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視察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法院專門委員兼訴願會執行秘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科長

僑務委員會科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員

考選部科員

近期著作:

  • 網際網路違法內容治理之比較觀察──以歐盟與英國法制為例,科技法學論叢,20,頁123-164(2024)。
  • 英國海外屬地籍公司在我國主張專利優先權之探討,專利師季刊,20,頁18-29(2015)。
  • 專利侵權之先使用權抗辯研析--臺美日制度之比較,智慧財產權月刊,174,頁52-83 (2013)。
  • 專利間接侵權之法律適用--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Grimme v. Scott判決介紹,智慧財產權月刊,166,頁6-28(2012)。
  • 專利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智慧財產權月刊,154,頁6-38(2011)。
  • 專利授權登記制度之探討,智慧財產權月刊,142,頁5-32(2010)。
  • 專利專屬授權定義及效力之探討,智慧財產權月刊,130,頁5-3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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