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日智慧財產權暨生成式AI與著作權議題之工作坊」紀實-AI 訓練資料與合理使用的界線——從真實到人工:關於原創性與著作權法之初步思考

 

與談人:黃泰然助理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紀錄:廖子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三年級

            

       黃泰然助理教授以「從真實到人工:原創性與著作權法之初步思考」為題,自哲學、美學與法律理論角度出發,探討生成式AI對「原創性」與「創作」概念所造成之深層衝擊。其指出,大眾普遍將AI視為極其新穎之技術,惟所引發之智財與存在論爭議其實由來已久,甚可追溯至兩千年前。當AI已能撰寫文章、生成圖像甚至創作音樂,人類必須重新思考:究竟什麼才是真正之創作?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原創性」,是否仍能以傳統方式加以理解?

 

       為說明此一演進過程,黃助理教授引用IBM超級電腦「深藍」(Deep Blue)擊敗西洋棋世界冠軍卡斯帕洛夫(Gary Kasparov)之歷史事件為例。於世紀對弈之前,卡斯帕洛夫曾斷言電腦永遠無法戰勝人類,因為其心中所預設者為「人工通用智慧」(AGI)之標準——機器必須洞悉文學、歷史與人性,方能超越人類。惟當其最終被深藍以暴力窮舉運算擊敗後,則改口表示此不算真正之人工智慧,電腦僅係為暴力運算。此一案例揭示一重要規律:每當AI之能力突破某條既定邊界,人類便會重新定義「智慧」或「人類創造力」究竟為何。定義智慧之那條防線,其實一直在移動。

 

       此種邊界之模糊同樣發生於美學與藝術領域。早在1990年代,便曾有音樂程式以特定風格創作曲調,於盲聽測試中擊敗人類作曲家之真跡,成功騙過聽眾之耳朵。今日AI更能產生具有高度完成度之藝術作品,足以於競賽與商業市場中與人類作品直接競爭。惟黃助理教授強調,真正值得吾人思索者,並非AI能否生成精美作品,而係「創作過程」中本身所具有之人類意義。其引用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在《明室》(La Chambre Claire)中論及「冬日花園照片」(Winter Garden Photograph)之段落,指出真正之藝術經驗往往源於創作者與作品之間不可言喻之情感、記憶與生命經驗,而非單純之視覺或聽覺產物。人類創作不只是產出內容,更包含無數細微之判斷與主觀情感之投入。相較之下,AI雖能快速生成圖像與文字,惟其生成過程並不存在真正之生命經驗與主觀情感,缺乏創作者之生命主體性。

 

       於法律實務層面,黃助理教授進一步探討提示詞(prompt)是否能構成著作,及AI圖像生成中人類參與程度之判定。其注意到中國近期之司法實務針對生成式AI(stable diffusion)提示詞之相關判決,法院傾向認為提示詞本質上較接近不受保護之「概念」(idea),而非具體之「表達」(expression)。其引用科幻作家Ted Chiang之觀點指出,人類寫作之本質在於成千上萬次微小「選擇」之積累,而僅輸入寥寥數個提示詞之AI生成,往往缺乏足夠之創意投入。惟其亦敏銳地指出「創作者視角」與「法律人視角」間之差異:法律人所關心者為法條構成要件——正如攝影師按下快門可能僅做了光圈與曝光等少數幾個選擇,仍可享有著作權保護。故未來之著作權制度不能僅依指令之長短一概而論,而須重新審視創作者在與AI互動、反覆調整、選擇與編排之過程中,實質之人類參與和創作控制程度。

 

       針對安藤教授所分享之創作者問卷中,所呈現之多數受訪創作者自認不會被AI取代之樂觀自信,黃助理教授坦言此項數據令人驚訝。其直言,生成式AI係徹底之「遊戲規則改變者」(game changer),而眼前之生存危機,或許並非單單著作權法本身即能解決。縱法律拒絕給予AI生成作品著作權保護,其高品質且高度符合特定敘事模式之產物,仍將於市場上與真實之作家、插畫家直接競爭。當人們疲憊時,往往不一定想接觸複雜之藝術,而更傾向消費輕鬆之AI大眾內容。其以我國過去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例加以說明,於那未登記便不受保護之年代,許多政治書籍包含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所著之《新女性主義》,往往因政治因素而被拒絕給予著作權保護,惟此些書籍仍於市場上廣為流傳。此說明一個事實:有無著作權保護,並不必然改變市場上之消費行為。縱無著作權保護,AI生成內容於市場上仍具極強競爭力,人類創作者之生存空間將受到嚴重壓縮。

 

       綜上所敘,黃助理教授指出,AI雖能成為強大之創作工具,惟人類於藝術中之情感、經驗與主體性,仍係不可取代之核心價值。惟面對該等技術對勞動市場之實質替代風險,法律人與產業界不應將目光侷限於著作權之有無。其因此向安藤教授提出一深遠問題:僅靠著作權法之保護,對當前藝術創作者而言是否即足?抑或我們應當跳脫純粹之法理爭辯,同時積極推行文化政策或產業政策,建立起更具支持性之制度環境,以共同因應生成式AI時代之挑戰?

 

 

講者簡介

姓名:黃泰然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學歷: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央研究院生成式AI風險研究小組委員

中央研究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委員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際科學資料委員會(Committee on Data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成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執行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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