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東崎賢治 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紀錄:林彥余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國際法組一年級 壹、日本專利訴訟的程序架構 (一)日本的專利訴訟制度概述 在日本,專利權人可向東京或大阪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訴訟流程主要包含申請禁令和損害賠償兩種形式。此外,若專利權人或利益相關者對專利有效性提出異議,可向日本專利局(JPO)提起無效審判。這些訴訟的第一審在地方法院,若不服裁定可上訴至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最終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專利侵權訴訟的證據提出與分工 在日本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由各方提出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主要以文件證據為主,通常不涉及證人或專家證人作證,且不採取證據揭露(discovery)制度。此體系對專利權人而言,在實務上增加了證據收集的難度,特別是當侵權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時。 貳、技術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技術助理(Technical Assistants或Judicial Research Officials)與技術顧問(Technical Advisors)的角色 日本法院為協助法官理解技術問題,會配備技術助理(司法研究官)和技術顧問。技術助理為全職法庭職員,擁有機械、化學或電子等技術專業,並從訴訟初期至結束全程參與案件,且可向當事人提問以澄清案件中的技術細節。技術顧問則是臨時聘任,依案件複雜度決定是否聘任,主要在技術展示會(Technical Presentation Session或Explanatory Session)中提供技術說明與協助。 (二)技術展示會的功能 技術展示會通常在訴訟最終階段進行,法院會聽取雙方對技術問題的詳細說明,並由技術助理和技術顧問參與,雙方當事人通常以幻燈片等輔助工具進行陳述,並可能會展示樣品或模型。展示會後,進行 Q&A 環節,以確保技術問題的充分理解。 參、現場檢查制度(On-site Inspection System) (一)現場檢查的背景與條件 在證據收集困難的專利侵權案件中,例如當專利權人無法直接取得可疑產品或方法專利證據時,日本法院可任命技術專家作為檢查員,並允許其進入被告方的工廠或辦公室進行操作、測量或實驗,以確定是否構成侵權。檢查的前提是專利權人需提出合理的懷疑,並證明無法通過其他手段收集該證據。 (二)現場檢查的程序與檢查員權限 檢查員經法院授權,可進入被告方設施,向被告詢問並要求展示相關文件。若被告無合理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可依據專利權人的陳述作出裁定。檢查完成後,檢查員將提交報告,並依需決定報告的公開範圍。 肆、結語-日本專利訴訟中技術支援的重要性 Kenji Tosaki 強調,由於日本的專利訴訟沒有證據揭露制度,證據收集相對困難,因此法院對技術助理、技術顧問和現場檢查制度的使用具有重要意義。在技術複雜的專利侵權案件中,這些技術支援措施有助於法院更準確地判斷專利是否遭到侵權。
主講人簡介 姓名:東崎賢治 現職:長島・大野・常松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學歷:1996 The University of Tokyo (LL.B ) ------------------------------------------------------------------------------------------------------------- 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屬撰稿人,其內容與見解不代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