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談人: (1)沈宗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2)汪漢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 (3)呂紹凡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紀錄:林彥余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國際法組一年級 壹、美國專利訴訟程序的特色與運作(沈宗倫教授) (一)美國專利訴訟的程序標準化設計 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程序特點在於高度標準化,並且針對每個階段的目標和資訊有明確透明的規範,確保訴訟各方能夠依照訴訟時程制定適當策略。此標準化設計有助於當事人在遵循各訴訟階段時,進行有利的訴訟準備。 (二)專利訴訟的主要程序階段 專利訴訟過程包括從起訴和答辯的初始階段,至事實證據和專家證據的開示、Markman 聽證會(權利範圍解釋程序)、審理以及上訴。各個程序階段均有設計以保障效率,促進當事人之間充分的資訊交流,並對於技術爭議進行系統性的驗證。 (三)美國法院之審理分工與判例解析 沈教授也提到美國法院之間的審理分工,例如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在審理權限上的分配,有助於提高審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並以實例說明美國法院對未能充分揭露基礎事實的證據報告予以排除之判例,以強調程序遵循和失權效的重要性。 貳、專家證人之功能與適用限制(汪漢卿庭長) (一)專家證人與技術審查官的比較 在專利訴訟中,專家證人被認為是提供技術專業意見的重要來源。然而,汪漢卿庭長指出專家證人和技術審查官之間的差異,兩者均協助法院理解技術爭議,但技術審查官無法接受交叉詢問,且選任程序不同。此外,專家證人的意見並無法拘束法院,僅作為參考依據。 (二)專家證人與通常技藝者的角色差異 汪庭長進一步分析專家證人和通常技藝者的角色差異。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基於高於一般水準的技術理解,因此容易因為「後見之明」導致技術門檻被過度提高,使得專利判斷標準與實際專業技藝者的能力脫節。 (三)專家證人角色衝突的風險 在專利訴訟中,汪庭長提醒應注意專家證人可能的角色衝突,例如將事實證人當作專家使用,可能導致證人意見與律師策略混淆,使其作證的中立性受到挑戰。 參、辯論主義在專利侵權事件中的應用(呂紹凡律師) (一)專利制度中辯論主義與公益的平衡 呂紹凡律師探討辯論主義與專利侵權訴訟中職權主義之間的調和,強調專利制度本質上是私權,但同時需考量公共利益。專利制度設計上包含了發明公開、舉發機制以及強制授權等措施,以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益間的利益。 (二)辯論主義下的專利無效程序 在台灣專利無效二元程序中,呂律師指出辯論主義的實現有助於讓真相更清晰。他舉例說明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張專利不具進步性的證據要求,並探討是否在特定情況下需要法院進行闡明,以協助達成審理的公正性。 (三)專利訴訟中的司法正義與查證人制度的應用 呂律師強調,法庭活動的目的是追求司法正義,而技術爭議的審理需要依賴專家和查證人制度來達成合理的判斷。他亦討論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無效和撤銷程序中的區別,並比較相對正義與絕對正義之間的衝突。
與談人簡介 姓名:沈宗倫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 學歷: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S.J.D.) 姓名:汪漢卿 現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 學歷: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法學院科技法律所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JFK政經學院菁英領導班結業 美國約翰馬歇爾法學院資訊科技法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學士 私立僑光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現為僑光科技大學) 姓名:呂紹凡 現職: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生化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植物系學士 ------------------------------------------------------------------------------------------------------------- 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屬撰稿人,其內容與見解不代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