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TIPA國際研討會:商標布局與訴訟攻防」 —跨國企業之品牌經營與智慧財產權布局經驗分享

 

主講人:

(1) 高培桓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2) 吳麗娟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3) 許綾殷 博仲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紀錄:鄭竣能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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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高培桓法務長

一、前言

       巨大機械是在臺灣土生土長的一間公司,主要業務為與自行車相關的設計、生產、製造、開發及銷售等。在公司成長的五十年間,歷經產業轉型以及垂直整合,並預計在未來持續擴張企業版圖,因此在各領域皆有許多商標布局的需求。

二、巨大機械作為跨國品牌的優勢

       巨大機械是在臺灣土生土長的一間公司,主要業務為與自行車相關的設計、生產、製造、開發及銷售等。在公司成長的五十年間,歷經產業轉型以及垂直整合,並預計在未來持續擴張企業版圖,因此在各領域皆有許多商標布局的需求。

(二)台灣申請量逐年變化

       臺灣每年申請歐盟商標的申請數量逐年增加,並於2020年達到高峰。後因疫情關係,各國整體申請量下降,台灣亦不例外,但可以看出臺灣對於歐盟商標的申請越來越重視。

(三)台灣申請類別

       臺灣申請歐盟商標最多的類別是第9類(電子用品),第二是第35類(網路購物等商業服務),第三則是第12類(自行車、汽車、船舶等電子零件)。

(四)台灣申請商標種類

       台灣申請的商標種類以文字商標為主,但有一些也會申請立體商標。顏色與聲音商標則較少見,但臺灣廠商嘗試申請是值得嘉許的。

(五)台灣申請代理人排行

       各國可以任選歐盟境內的代理人。目前台灣廠商最常找的事務所是德國的事務所。這部分猜測與專利有關,因為委託專利案件而請代理人一起處理商標案件。

(六)台灣企業申請排行

       台灣企業申請最多的前25個公司包含ASUS、Acer、光陽、HTC、捷安特、技嘉等。這些公司的品牌經營策略都很值得學習。

二、商標申請的特色

(一)商標申請策略

       商標是商業的戰爭,非法律的戰爭,所以商業上的策略更為重要。例如製藥業公司在商標的申請往往鋪天蓋地,將所有諸如藥品外包裝、藥品形狀顏色等都納入商標申請的標的。

(二)商標三大優勢

       商標比起專利有三大優勢。首先,比起專利申請成本較低、申請範圍廣、申請也較容易,可以包含各種商業活動、對於權利保護的範圍較於廣泛。相對於專利在侵權訴訟上,光是侵權比對(均等論)就花很多時間,還有無效風險;但商標只要成立混淆誤認之虞,著名商標更是享有跨類別保護。

三、歐盟商標法參考及反思

       我國近年來修法參考許多歐盟商標法規範,其與我國法律邏輯接近,而且近年來歐洲商標法院也建立了很多標準,例如非傳統商標的審視,值得參考。不過歐盟已於2017年取消圖文表示的要件,我國目前尚未特別考慮引進這樣的規定。

       但參考歐盟立法時要注意當初訂定歐盟商標指令與商標規則,其實是反映了政治協商的結果,而不是一個聰明立法者該做的事,所以台灣也需要衡量自自身特質、商業環境與社會結構進行適當的判斷。此外,歐洲法院對於著名商標與戲謔訪作有許多深入且有趣的判決,值得我國思考。

       然而歐盟商標法規範也有需檢討之處。例如德國某車廠的法律團隊曾對歐洲法院的立體商標的嚴格認定不以為然,立體商標如果沒有特別形狀,可能考慮加上其他元素以免被核駁。

四、結論

       從統計數據來看,台灣廠商已經認知到歐洲商標的重要性。從財政部關務署的統計數據來看,我國與歐盟的貿易總額也是高的,是我國的第四大貿易夥伴;從歐盟執委會的統計數據而言,臺灣也是歐盟第十二大貿易夥伴。從此觀之,我國在歐洲的商標布局與思考策略,應該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貳、商標權相關議題觀察(曾啟謀法官)

一、商標的布局必須是慎重的

       商品或服務推出之前,需預留時間進行規劃與檢索。一些可以幫助布局決策的平台包含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歐洲的國際商標資料庫。

       佈局時也應注意適當保護營業秘密。例如某航空在尚未註冊之前,其名稱即因洩漏而遭到國內其他旅行社搶註,對商業上的推廣產生一些影響。

二、優先權的運用

       國際條約之下所必須遵守的制度通常規範一國申請後6個月內可以到他國主張。全球的智慧財產權布局下,商標無疑是重要的一環。

       例如近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10/22核准了ChatGPT的商標申請,申請人是以美國第一次申請日主張優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很快的在11月就准許了。

三、單一國家申請

       進行商標布局時,在歐洲會有單一國家申請與區域性註冊的考量,企業根據契約的需求為之。

       同時,若選擇申請歐盟智慧財產商標,須注意歐盟成員。針對歐盟會員國發現英國脫歐時歐盟有27個成員國,大部分都是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而依據2023/8/1的資料,馬爾他共和國並沒有在馬德里協定之內,值得注意。還有英國即便脫歐,但也還是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之一。

四、寬限期

       歐盟採註冊主義,有5年的寬限期可以考慮真實使用。另一方面,臺灣的廢止制度則規定三年之內若沒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商標,產生商標被廢止註冊的風險。

參、商標實務工作(劉倫仕資深律師)

一、邊境措施

       在德國的邊境措施至少有10天可以跟海關與商標權人進行溝通,日本也有10天。臺灣的邊境措施則是實務工作者都知道的「24小時大限」。亦即在24小時之內要到海關拍照,並判斷是否為真品,是真品才放行,全世界唯一。

       此與時代背景有關,臺灣曾經有很多仿品,且是出口導向的國家,因此貨主都會要求海關要快點放行,以防耽誤了訂單。但臺灣已經變成仿品出口大國變為仿品進口大國,海關查到的仿品多是進口來的。另一點的改變是我們國家的外國商標權人也增加了。在此基礎上是否還須維持此24小時大限?

       依據關務署發布的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說明是受到商標法的授權來制定,商標法的主管機關就是智慧財產局,所以商標的主管機關還是智慧財產局。希望這個規定可以有所改變,特別是對於保護外國的商標權人特別有意義。

二、初步禁制令程序

       這點與智慧財產商業法院有關,如講者所述,德國在暫時保護措施的假處分常常被實務使用。但臺灣今年執行率不分專利、商標、著作權僅23.1%。所以我國實務運作者更傾向提起刑事訴訟,由刑事警察大隊來處理。這造成案件遲滯,每一件案件到地檢署往往花費三個月餘。台灣失去快速解決商標紛爭的管道,有賴教授學者去研究此制度能否改變。

三、電商平台之執行

       電商平台有很多侵害商標權的仿品。剛剛提到,德國至少在電商平台有很好的保護措施,但臺灣電商平台通報仿品效果不一,各家電商平台的通報機制效果與要求也不一致,造成商標權人很大的困擾。

目前提出兩個解方。第一,政府訂定法規,但目前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沒有動作。第二,仿照日本透過民間力量。日本在2005年找了許多產業業者,組成民間組織自行訂定產業內規,以彌補政府無法規制之不足。

 

 

壹、高培桓法務長
一、前言

       巨大機械是在臺灣土生土長的一間公司,主要業務為與自行車相關的設計、生產、製造、開發及銷售等。在公司成長的五十年間,歷經產業轉型以及垂直整合,並預計在未來持續擴張企業版圖,因此在各領域皆有許多商標布局的需求。

二、巨大機械作為跨國品牌的優勢

(一)四大優勢

       產品優勢:於產品研發階段挹注大量資源(例如贊助職業車隊選手測試產品),使產品本身品質極為優秀。

     製造優勢:巨大機械不僅只製造自己品牌之產品,另外也有做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及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製造工廠主要設置於中國及臺灣。而為了多元化經營,亦赴荷蘭、匈牙利及越南等地設置工廠。

       銷售優勢:在世界各地有14間銷售公司,範圍不僅涵蓋整個北美洲,在最主要的市場歐洲更設置了5間銷售公司深耕多年。

       品牌優勢:巨大機械在經營品牌的部分已深耕五十年,十分重視商標,此為台灣相對少見的品牌策略。而經營品牌並非單純投入金錢即能達到,必須進行完善的商標布局,並積極維護產品品質。

(二)品牌組合

       巨大機械並非只有單一GIANT此一品牌,尚有如Liv、Momentum等品牌,而不同品牌會有不同的產品線、不同的目標客群,所以需要有不同定位,例如GIANT定位在運動表現(sports performance)、Liv則以女性自行車運動員為主,Momentum則專注在日常生活。目前在全球大約有超過2000個商標,皆為有效,且還在增加。

(三)品牌價值與智慧財產權之連結

       巨大機械目前在全球超過100個國家擁有超過2000個商標,皆為有效,且每年都還在增加。除了針對車款的Model names進行註冊外,尚會對各種各業的專業技術名稱、車商身品、零組件甚至服務註冊商標進行保護,並不是單單僅對產品名稱進行註冊。

三、實例分享

(一)Liv Cycling

       巨大機械有四大品牌,Liv即為其中之一,此字在字元學上為北歐地區女性名字,有「生命力」之意。拿語言文字作為商標曾遇到一些困難,但我們認為他對於女性是一個具有象徵意義的文字,所以花了十幾年把他打造成女性自行車運動員品牌。

       在美國註冊商標時曾遇到一個挑戰,Fontainebleau Miami Beach在美國已將Liv註冊用於服飾,用來行銷夜店的相關周邊。我們認為兩間公司不論是產品或銷售通路之差異極大,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之機會極低,故我們要求他方限縮他們的商標範圍,不得霸佔整個Class 25,我們也對他們正在註冊的商標發動異議。嗣後雙方和解,各自在其範圍內拿到商標。

(二)GIANT

       GIANT此一商標在多國皆有人註冊,如在日本有讀賣巨人(Yomiuri Giants)、美國有紐約巨人(NY Giants)以及舊金山巨人(SF Giants),導致我們在美國及日本之註冊上遇到困難。

       當時我們所採取的策略為利用在其他國家的商標(例如在二十多年前即於中過註冊GIANT),以此作為與對方談判之籌碼。最終結果為我們取得日本讀賣巨人、舊金山巨人之授權,紐約巨人則同意不對我們的商標提起異議,此也顯見提早進行商標佈局之必要。

四、結論

       品牌經營其實不僅僅只是商標、商業外觀(trade dress)而已,尚有設計、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將所有結合在一起,就能壯大你的品牌,但需投入大量時間、努力。我也鼓勵,如果你是學生,多花一點時間在智慧財產權法上;如果你是實務工作家,多花一點時間在商標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上。We need you!

貳、吳麗娟法務長
一、前言

       宏碁在全球有超過八十間子公司在銷售PC的相關產品,所以商標對於公司而言,除了是非常重要的資產外,亦為非常好的管理利器。本次將會從商標發展、商標管理、商標授權三面向與大家分享商標布局之經驗。

二、商標發展

(一)商標沿革

       Acer最早之商標為Multitech,惟於1987年欲至美國進行註冊時發現已有公司就此名稱進行商標註冊,思考良久後遂決定展開商標之全新布局,此次布局除考慮名稱意義外,另特別查明是否可在全球註冊,始得出Acer此萬中選一之商標,也因此現今在註冊及維護Acer商標時都沒有遭遇太大的問題。

(二)商標申請

       Acer商標最早期是用在PC領域,但近幾年則轉為Lifestyle領域(與PC相關的周邊產品及PC消費者會使用的產品),而因產品類型愈發多元,商標申請亦愈發多樣,故近幾年漸漸走向商標授權。

        而宏碁目前採取多商標策略,擁有acer、 Gateway、 PREDATOR等商標。宏碁也會搭配使用新商標及舊商標,蓋舊商標仍有其精神象徵,而因科技產品日新月異、變化迅速,新商標對於新世代的消費者亦有其吸引力,經年累月後新商標也會產生其時代意義,故會將兩者搭配使用。

       截至2023年7月1日,Acer全球註冊商標已達到二千八百件,故適當的管理與處分商標是必要課題。舉例言之,會將較不常使用的商標出賣予他人或請子公司定期使用商標。

三、商標管理

(一)總部管理與授權

       對於Acer而言,商標不僅僅只是一個符號,同時也是一個重要的管理工具,故總公司堅持自行管理商標,並將管理層級拉高至董事會。

(二)依產品銷售計畫,提前布局商標註冊

       目前商標申請方式是由業務單位發想二至三個名字,並讓法務單位進行查明與檢索。而好的產品與好的商標經過一段時間的行銷與廣告後,其背後價值就會逐漸累積而浮出檯面。

(三)註冊策略:全球註冊或區域註冊

       此部分主要視產品特性而定,如為區域產品則僅會進行區域註冊;反之則進行全球註冊,目前宏碁在全球商標註冊國家數已達135國,包含非洲、太平洋島國、南美洲等皆有進行註冊。

(四)系統導入

       宏碁於2004年導入商標管理系統,並於2021年導入商標授權系統,以因應日益增多之授權對象。

(五)商標使用管理-需嚴格遵守的使用規則

       舉例言之,會針對商標之字體、色號進行規範,有完整規範後才授權給子公司及下游經銷商。

(六)依商標特色區分使用商標

       每個商標都會有其代表意義,以PREDATOR為例,其即代表熱血,所以用於電競產品,包括相關衣物、用品等。

四、商標授權

(一)子公司授權

       不同子公司之品牌策略也不同,如子公司欲提高其與acer連結的識別度,其就會使用與acer相關的商標,待其成熟穩定後始發展自己的商標,如acerpure、acerGAMING。由此可知,授權予子公司之功用在於加快其產品識別度,發揮商標總和效益。

(二)對外授權

       宏碁之對外授權是由專門團隊負責,且已授權擴及PC類別以外之產品,並擴展到多個國家,如歐洲、印度甚至非洲。

(三)增加自行銷售商品以外的商品價值

       Acer早期因成本考量採取保守策略,希望以主商標為主,最多加一個副商標。但因應科技類產品的日新月異的特性,認為新產品推出後還是需要搭配新商標作為其識別標誌,故之後將商標布局策略轉為lifestyle。而為因應日漸增多之商標管理費用,遂衍生商標授權策略,以增加收入。

參、許綾殷合夥律師
一、前言

       商標的品質與價值有其重要性,不只可以用來行銷自己的產品,也可以拿來作授權,衍生之相關收益十分可觀。而商標的產生與維護並非易事,以下從此觀點進行分享。

二、商標設計

       產品名稱一開始大多是由業務部門進行發想,而業務部門考慮之因素為名稱是否琅琅上口,是否易於聯想。但此與法務部門考慮之因素顯然不同,蓋琅琅上口之名稱即有可能產生不具備識別性的問題。由此可得知,公司之業務部門與法務部門於發想時會有不同觀點。

三、全球布局、商標檢索與策略

       當公司擇定商標隨後進行商標檢索時,可能會發現在先商標之存在,此時則應考慮究應採取正面迎戰之策略,或採取迴避策略,另行尋找商標名稱替代方案。亦有公司採取全球統一商標之策略,但在某些特定區域遇到無法克服之困難時則使用不同商標,即採取部分迴避之策略。

       而如不想採取迴避策略,得參考下列方式交互使用確保商標權利:

       1. 強化:即與其他商標作出區別。惟究竟應區別到何種程度有不同考量,如兩商標之近似程度、在先商標之多寡、在先前商標權人是否強悍等。

       2. 取得:即與商標權人購買該商標。惟此策略必須考慮各國文化、法制之不同,舉例言之,在中國商標的取得會被獅子大開口,因此策略上會採取以不知名的第三方公司與對方洽談,以避免對方得知我方為具備雄厚財力之跨國企業;但相同策略在日本即不適用,蓋日本講求誠信,故仍建議誠實相告。

       3. 消除:即採取評定、廢止等打掉前商標之法律行為。

       4. 並存:即雙方和平共處。惟此策略亦須考慮各國法制,舉例言之,只要非顯屬不當,我國承認並存之可能性;反之,中國、日本及韓國商標主管機關則傾向不接受。目前日本實務上之特殊操作方式為將後商標移轉給在先商標權利人,待在先商標權利人得到後商標後再轉回來予後商標權利人。

四、商標維權與保護

(一)執行成本與資源

       於公司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在維護品牌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如何用最小的資源達到最大的效果。此部分可與行政機關合作,舉例言之,於我國,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知道商標權人是採取積極維權策略時,會於查緝到仿品時主動通知商標權人,詢問是否主張權利。

       惟與行政機關合作亦有其他因素須考量,例如行政機關通知商標權人,如商標權人出於資源配置與成本考量選擇性的與行政機關合作,行政機關則有可能認為商標權人並不積極維權,導致影響行政機關之業績,故之後就有可能減少合作。是以如何合作還是須考量資源成本多寡及信賴關係如何建立。

(二)執行力道

       此部分考量因素之一為企業形象,如過於積極維權可能會引起消費者之反彈,導致損害企業形象。而除企業形象外,代理人或企業之法務部門仍須考量過往主管機關與法院見解,審慎評估個案是否有執行之必要。

       另一因素為商標通用化問題,此部分可採取商標使用指引,即告知合作夥伴商標應如何使用,例如加上®的商標標誌、不得當作動詞使用等。亦可採取較溫和之作法如發函提醒,如此即得於商標維權及商標通用化中取得平衡。

(三)法律依據

       於維權過程當中得交互運用各類不同法律,如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許律師特別提醒於著作權部分尤應留意圖形商標,蓋商標權人在拿到商標註冊證後常將最初之設計文件丟棄,此導致商標權人後來要循著作權法主張權利時無證據可證明其為著作權人。

(四)經銷售授權問題

       很多歐美業者注重英文商標的使用,但未必同樣重視中文商標。然而在市場上,中英文商標是並用的,故經常發生授權終止後,我國經銷商持續使用中文商標販賣類似產品的問題。故建議於全球商標授權時,一定要特別留意當地語言商標。

主講人簡介

姓名:高培桓

現職: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學歷: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 法律博士(J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法學碩士(LLM)

東吳大學 法律專業碩士(LLM)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 理學碩士(MS)、理學士(BS)

 

姓名:吳麗娟

現職: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姓名:許綾殷

現職:博仲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

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司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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