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1) 許曉芬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2) 曾啟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3) 劉倫仕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紀錄:李昀軒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國際法組二年級 壹、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發布1996/01-2023/10商標申請註冊數據與資料觀察(許曉芬教授) 一、資料分析 (一)歐盟商標申請量比例的前十大國家 美國申請量為大宗,占了1/3。第二為英國。亞洲最多者為中國,日韓緊接在後。臺灣的申請量占比則為1.29 %,屬於中段班。 (二)台灣申請量逐年變化 臺灣每年申請歐盟商標的申請數量逐年增加,並於2020年達到高峰。後因疫情關係,各國整體申請量下降,台灣亦不例外,但可以看出臺灣對於歐盟商標的申請越來越重視。 (三)台灣申請類別 臺灣申請歐盟商標最多的類別是第9類(電子用品),第二是第35類(網路購物等商業服務),第三則是第12類(自行車、汽車、船舶等電子零件)。 (四)台灣申請商標種類 台灣申請的商標種類以文字商標為主,但有一些也會申請立體商標。顏色與聲音商標則較少見,但臺灣廠商嘗試申請是值得嘉許的。 (五)台灣申請代理人排行 各國可以任選歐盟境內的代理人。目前台灣廠商最常找的事務所是德國的事務所。這部分猜測與專利有關,因為委託專利案件而請代理人一起處理商標案件。 (六)台灣企業申請排行 台灣企業申請最多的前25個公司包含ASUS、Acer、光陽、HTC、捷安特、技嘉等。這些公司的品牌經營策略都很值得學習。 二、商標申請的特色 (一)商標申請策略 商標是商業的戰爭,非法律的戰爭,所以商業上的策略更為重要。例如製藥業公司在商標的申請往往鋪天蓋地,將所有諸如藥品外包裝、藥品形狀顏色等都納入商標申請的標的。 (二)商標三大優勢 商標比起專利有三大優勢。首先,比起專利申請成本較低、申請範圍廣、申請也較容易,可以包含各種商業活動、對於權利保護的範圍較於廣泛。相對於專利在侵權訴訟上,光是侵權比對(均等論)就花很多時間,還有無效風險;但商標只要成立混淆誤認之虞,著名商標更是享有跨類別保護。 三、歐盟商標法參考及反思 我國近年來修法參考許多歐盟商標法規範,其與我國法律邏輯接近,而且近年來歐洲商標法院也建立了很多標準,例如非傳統商標的審視,值得參考。不過歐盟已於2017年取消圖文表示的要件,我國目前尚未特別考慮引進這樣的規定。 但參考歐盟立法時要注意當初訂定歐盟商標指令與商標規則,其實是反映了政治協商的結果,而不是一個聰明立法者該做的事,所以台灣也需要衡量自自身特質、商業環境與社會結構進行適當的判斷。此外,歐洲法院對於著名商標與戲謔訪作有許多深入且有趣的判決,值得我國思考。 然而歐盟商標法規範也有需檢討之處。例如德國某車廠的法律團隊曾對歐洲法院的立體商標的嚴格認定不以為然,立體商標如果沒有特別形狀,可能考慮加上其他元素以免被核駁。 四、結論 從統計數據來看,台灣廠商已經認知到歐洲商標的重要性。從財政部關務署的統計數據來看,我國與歐盟的貿易總額也是高的,是我國的第四大貿易夥伴;從歐盟執委會的統計數據而言,臺灣也是歐盟第十二大貿易夥伴。從此觀之,我國在歐洲的商標布局與思考策略,應該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貳、商標權相關議題觀察(曾啟謀法官) 一、商標的布局必須是慎重的 商品或服務推出之前,需預留時間進行規劃與檢索。一些可以幫助布局決策的平台包含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歐洲的國際商標資料庫。 佈局時也應注意適當保護營業秘密。例如某航空在尚未註冊之前,其名稱即因洩漏而遭到國內其他旅行社搶註,對商業上的推廣產生一些影響。 二、優先權的運用 國際條約之下所必須遵守的制度通常規範一國申請後6個月內可以到他國主張。全球的智慧財產權布局下,商標無疑是重要的一環。 例如近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10/22核准了ChatGPT的商標申請,申請人是以美國第一次申請日主張優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很快的在11月就准許了。 三、單一國家申請 進行商標布局時,在歐洲會有單一國家申請與區域性註冊的考量,企業根據契約的需求為之。 同時,若選擇申請歐盟智慧財產商標,須注意歐盟成員。針對歐盟會員國發現英國脫歐時歐盟有27個成員國,大部分都是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而依據2023/8/1的資料,馬爾他共和國並沒有在馬德里協定之內,值得注意。還有英國即便脫歐,但也還是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之一。 四、寬限期 歐盟採註冊主義,有5年的寬限期可以考慮真實使用。另一方面,臺灣的廢止制度則規定三年之內若沒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商標,產生商標被廢止註冊的風險。 參、商標實務工作(劉倫仕資深律師) 一、邊境措施 在德國的邊境措施至少有10天可以跟海關與商標權人進行溝通,日本也有10天。臺灣的邊境措施則是實務工作者都知道的「24小時大限」。亦即在24小時之內要到海關拍照,並判斷是否為真品,是真品才放行,全世界唯一。 此與時代背景有關,臺灣曾經有很多仿品,且是出口導向的國家,因此貨主都會要求海關要快點放行,以防耽誤了訂單。但臺灣已經變成仿品出口大國變為仿品進口大國,海關查到的仿品多是進口來的。另一點的改變是我們國家的外國商標權人也增加了。在此基礎上是否還須維持此24小時大限? 依據關務署發布的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說明是受到商標法的授權來制定,商標法的主管機關就是智慧財產局,所以商標的主管機關還是智慧財產局。希望這個規定可以有所改變,特別是對於保護外國的商標權人特別有意義。 二、初步禁制令程序 這點與智慧財產商業法院有關,如講者所述,德國在暫時保護措施的假處分常常被實務使用。但臺灣今年執行率不分專利、商標、著作權僅23.1%。所以我國實務運作者更傾向提起刑事訴訟,由刑事警察大隊來處理。這造成案件遲滯,每一件案件到地檢署往往花費三個月餘。台灣失去快速解決商標紛爭的管道,有賴教授學者去研究此制度能否改變。 三、電商平台之執行 電商平台有很多侵害商標權的仿品。剛剛提到,德國至少在電商平台有很好的保護措施,但臺灣電商平台通報仿品效果不一,各家電商平台的通報機制效果與要求也不一致,造成商標權人很大的困擾。 目前提出兩個解方。第一,政府訂定法規,但目前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沒有動作。第二,仿照日本透過民間力量。日本在2005年找了許多產業業者,組成民間組織自行訂定產業內規,以彌補政府無法規制之不足。
主講人簡介 姓名:許曉芬 現職:國立成功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學歷: 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文學士 姓名:曾啟謀 現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 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學士 姓名:劉倫仕 現職: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學歷: 日本一橋大學經營法碩士(智財法專攻學程)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 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屬撰稿人,其內容與見解不代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