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修正商標法第6條第2、3項,及同法第109條之1規定,可以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有: (1)律師、會計師。 (2)通過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並取得證書。 (3)曾在商標專責機關從事商標法第14條規定之商標註冊申請、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4)新修正商標法施行前3年持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每年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案件達10件者,可以在商標法113年5月1日施行的第2天起算1年內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