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三種方式說明。

  1. 通過商標專業能力認證各項考試者,應檢附及格證書。106 年開始舉辦「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商標類」認證考試科目有效及格證書。
  2. 曾任職商標專責機關商標審查工作已滿 10 年且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例如:曾任職商標專責機關商標審查工作已滿 10 年且成績優良者,應檢附在職證明及期間內之考績相關證明文件。
  3. 符合商標法第 109 條之 1 1 項規定之案件列表,例如:中華民國 112 5 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3 年持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且每年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案件達 10 件以上者,應檢附案件列表,請依序羅列代理商標申請註冊及其他程序之申請日期、案號、商標名稱、案由等案件明細。計算 10 件以上之案件,應足以代表商標代理人累積代理案件的專業能力,主要案由包括:A 商標註冊申請、AA 註冊前變更、AB 註冊前分割、B 註冊變更、B1 商品減縮、BB 註冊後分割、D 延展、E 移轉、F 補換發註冊證、FC 申請商標註冊證副本、G 異議、H 評定、9 廢止、O 參加評定、I 設定質權、IA 塗銷質權、J 授權登記、J2 再授權登記、JA 廢止授權、JB 廢止再授權、M 英文證明書、P 中文證明書;至於因案件程式不合法,後續來文補正不合法定程式,非主要案由不在計算件數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