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於報名參加的該門課程結束後email至TIPA,告知需核發研習證明單,證明來班時數。 (研習證明單於課程結束後當年度皆可以申請,如:113年3月參加商標法規班12小時,請於113年12月31日前告知TIPA需要研習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