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座談會由智慧財產法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共同主辦,與會司法實務先進、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代表及學者針對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議題,進行三個小時的深入討論,內容節錄如下: 一、有損害「要件」與「損害額」屬於訴訟實務之不同概念 智慧財產權乃無體財產權,因此,一旦有侵害行為,即已滿足權利人「受有損害」要件 ;至若「損害額」為何,屬於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問題。 二、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乃「擇一」適用之計算方法,應由原告選擇,非逕交由法院選擇或提出數種方法所計算之損害賠償額而由法院選擇最高者准予 之。 三、合理權利金法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合理權利金法為「客觀」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適用上不問智慧財產權人是否曾訂定授權契約,且以合理權利金法計算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一般授權契約之權利金」數額,蓋其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非一般合意下之訂定授權契約。 四、損害賠償額計算相關資料 依民事訴訟之處分權主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上主張或抗辯事由,均應由當事人提出相關書證資料以為支持,並為訴訟上之攻防,非全然仰賴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而計算或准予之。 上述乃會議記錄之節錄,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