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損害賠償」可以討論的幾個方向:第一個是著名商標的損害賠償到底是如何認定,特別是它牽涉到減損識別性,如果他用的這個商品不是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別人所使用的商品的市場跟商標權人的市場不見得是同樣的市場,在這種情形下,侵權人所獲得的營業收入、利益,是否能與商標權人所受的損害劃上等號,這會是一個問題,可能也是因為如此,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就認為應不能用侵害商品的侵權銷售金額來審酌,但若是如此,到底應該要如何看待這件事及計算金額。 第二,關於1500倍的計算是非常複雜的,我看了這些判決其實可以歸納出大概五、六種計算方法:包括第一個像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商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他是先乘以倍數、再加總;第二種方法,是先加總再乘以倍數;第三種是用平均價格再乘以倍數;第四種是把種類相同的商品集結在一起,並將種類相同的商品先求他的平均數之後再計算倍數;也有第五種作法,不管類似商品,反正什麼東西價格最高,這樣子範圍最大,這也是一種計算方式,這個就是用最高額的方式來計算倍數或者是用這個方式來作推估,以上至少就有五、六種計算方式。這些計算的方式應如何作才會比較適當,也是值得我們討論的問題。 最後,服務的部分到底應該如何計算,服務到底能否用倍數來算?商品很容易計算,因為可能查獲到的仿冒品數量就很多,或是認為有可能認為有一些黑數,這不見得是可以看得到的,但是因為服務不像商品數量如此龐大,所以在計算的時候用倍數來算到底是否合適,這裡也有法院的見解,有提出質疑,但是也有法院認為還是可以用它,這也是一個問題。在計算損害賠償上,商品如果還沒有真正流入市面,甚至於還在海關,如此到底能不能算入計算倍數的範圍,或是應該要盡量要減低他的範圍,這也是一個問題。另外,在最後的TutorABC的案子,它牽涉到的是服務、營業收入的問題,到底營業收入是不是全部都來自於商標的侵害所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