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座談會的主題是專利侵害損害賠償,我們分成兩個區塊來看,一個是專利權侵害貢獻度的計算,另一個是專利權侵害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計算。 我們的專利損害賠償規定在97條,跟美國專利法比較,美國第一個是所受損害、然後所失利益,這幾個我們都有,但我們的第97條第1項第2款又多了一個侵害人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也就是說除權利人所失利益之外,權利人也可選擇依侵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問題就是說,侵害人所得利益到底要如何計算,他的產品獲利狀況到底如何,他的技術占整個產品的比例是多少、技術是不是關鍵性的技術、是不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的因素等等,這裡面問題非常複雜。希望能藉由本次座談會之討論,能有更多探討及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