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等亞洲各國之專利商標制度採行政(有效性)與民事(侵權)雙軌程序。針對專利商標之有效性爭議,美國及德國是採inter partes兩造當事人對審程序,主張權利無效一方與權利人為程序之當事人。相異於此,我國專利之舉發撤銷採ex parte程序,智慧局必為一方當事人。為避免有效性問題無法及時釐清而影響侵權訴訟之進行,2008年我國施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受理侵權訴訟之民事法院得自為判斷專利商標是否有應撤銷或廢止事由。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適用後,反而在行政與侵權爭訟程序引發更多複雜問題,致使各該程序運作盤雜糾葛。值得注意的是,專利舉發撤銷程序之重要性甚而式微,由侵權訴訟之無效抗辯取代其功能。 在智慧財產法院運作逾十年,智慧局擬重新建構專利商標之無效制度,亦即捨棄ex parte程序而改採inter partes之兩造當事人對審程序。本次研討會即聚焦於臺灣如何建構無效訴訟之inter partes兩造當事人對審制度。為瞭解其他國家作法,本研討會邀請來自於美國、德國、日本、中國大陸及臺灣之頂尖律師,分享其豐富的專利訴訟實務經驗。 本次研討會已於11月8日(星期五)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圓滿舉行完畢,感謝各協辦單位的大力協助,並感謝各講者、與談人、貴賓及與會者對本活動的大力支持! 期待明年與各位的再相見! 本次會議議程請參閱附件;會議花絮照片敬請瀏覽TIPA Facebook: www.facebook.com/tip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