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TIPA國際研討會「專利侵權訴訟攻防與技術爭點之審理程序」:專利侵權訴訟攻防與技術爭點之審理程序-日本經驗(與談)

 

主講人:

(1)陳瑋佑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2)張銘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
(3)歐陽漢菁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紀錄:林彥余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國際法組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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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審判實務的一些觀察(陳瑋佑教授)

(一)會議主題確認

       陳瑋佑教授首先確認此次研討會中文題名為「辯論主義於專利侵權事件之實踐」,研討內容包括智審法2023年修正的規定,如查證、證物提出命令及具體答辯義務,聚焦在專利權人如何蒐集侵權證據及減輕其舉證責任。英文題名則是「Due Process of Handling Technical Dispute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Lawsuits」,議題範疇更廣,包括了正當法律程序、聽審請求權、適時審判請求權等,與技術審查官參與審判對程序保障的影響相關。

(二)智審法上事證蒐集制度之理論與實務

         專利侵權案件常見「事證偏在」的情形,尤其是涉及隱密生產方法或不公開的產品,這使得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之間形成結構性不平等。為了確保公平,智審法提供了起訴前的「證據保全」和起訴後的「具體答辯義務」、「證物提出命令」、「查證」等事證蒐集制度。
         個人觀察指出,上述規定在實務中並未達到預期效果。根據2021年1月至今的智財法院第一審判決分析,幾乎沒有適用「具體答辯義務」和「查證」的案例,且「證物提出命令」的適用案例也非常有限。少見專利權人利用這些程序的原因可能在於,專利權人多已自行蒐集證據以降低風險,或在法庭上僅要求提供損害賠償相關文件。
         實務中少用證物提出命令的原因,可能不是因為證物持有人過度保護營業秘密,而是專利權人多已透過「test-purchase」等手段取得相關事證,無需再提出申請。實際上,「事證偏在」的問題主要在起訴前,因此應該著重於起訴前的事證蒐集制度。
         提出兩個問題:第一,我國法院是否過於嚴格解釋證據保全的要件?第二,立法上是否應允許查證在起訴前使用?因查證制度旨在彌補專利權人蒐證困難,應使其在起訴前即有足夠的證據準備,否則該制度的效果可能有限。

(三)技術審查官參與審判之成果與隱憂

         技術審查官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發揮重大功能,有助於提升審判效率和減少訴訟成本。我國自2007年智審法導入該制度,參考了日本與韓國的經驗。通過技審官提供的技術意見,法院可在大多數案件中不必進行正式鑑定。
技術審查官的報告書可能成為影響裁判結果的關鍵,引發法院過度依賴技審官意見的疑慮。從裁判公正性的角度,技審官的意見應公開,讓當事人有辯論機會。智審法第6條規定,法院若基於技審官的專業知識作出判決,應提供當事人辯論機會。

         現行規定雖有進步,但可能不足以保障當事人辯論權,建議以公開技審官報告書為原則,以增強程序透明度,確保正當法律程序。

 

貳、日本辯論主義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應用(張銘晃庭長)

(一)審理計畫的應用

       張銘晃庭長首先介紹了日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發展沿革,強調了審理計畫在專利訴訟中的作用。審理計畫的目的在於促進訴訟集中審理,通過當事人與法院的協調,共同訂定爭點整理、證據調查的順序和時程。此種規劃確保了訴訟流程的透明性和效率,使訴訟進行有計劃且有條理,達到快速且公平的審判。

(二)技術審查官的定位與報告書公開的限制

       在專利訴訟中,技術審查官作為法院內部的技術專業人員,負責提供技術問題的分析報告,僅供法官參考,且不具證據效力。張庭長指出,由於技術審查官的報告僅為諮詢性質,因此法院可視個案需求決定是否公開其內容,以保護當事人辯論權。此外,技術審查官的意見並不會對法官的最終判決有約束力,使得法院在技術判斷上保持獨立。

(三)審理計畫的違反及失權效

       張庭長提到,當事人若違反審理計畫中所訂的提出攻防方法的期限,法院有權駁回遲延提出的證據或主張,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有不可歸責的事由。此措施在於確保訴訟能在既定的時程內順利進行,防止訴訟過程中的拖延行為。

 

參、日本查證制度的運作(歐陽漢菁律師)

(一)查證制度的目的與限制

       歐陽漢菁律師針對日本查證制度進行了深入分析。查證制度允許法院選任中立技術專家進行證據收集,以支援法庭在技術問題上的判斷。然而,查證人的角色僅限於查明事實,不能發表判斷意見,這點與專家證人或鑑定人不同。查證人執行查證過程時,聲請人原則上無法參與,這使得當事人對查證過程的公平性有所顧慮,可能影響當事人對查證制度的接受度。。

(二)秘密審理程序的應用

       歐陽律師指出,查證制度中存在秘密審理程序(in camera),以確保查證過程中的敏感資訊不會洩露。但在實務中,秘密審理程序的應用可能會出現虛化的情況,無法真正達到保密效果,這對查證結果的保護和信任度帶來挑戰。

與談人簡介

姓名:陳瑋佑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姓名:張銘晃

現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姓名:歐陽漢菁

現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

2007 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2003 年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1997 年臺灣大學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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