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第一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 一、討論主題:辯論主義於專利民事訴訟之實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後之觀察 二、時間:2024年6月14日(星期五)14:00~17:00 三、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7 樓第一會議室 四、主辦單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五、執行單位: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 六、與談人員: 會議主持人 陳聰富教授 –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計畫主持人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代表 李素華教授 –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計畫共同主持人 學界代表 陳瑋佑副教授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實務界代表 呂紹凡合夥律師 – 萬國法律事務所 徐瑞毅主持律師 – 天毅國際法律事務所 張哲倫合夥律師 – 理律法律事務所 智慧局代表 林希彥組長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
2008 年 7 月智慧財產法院(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成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施行後,開啟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新頁,尤其是完全除罪化、僅有民事救濟程序之專利侵權案件。 在智慧財產訴訟新制運作逾十年後,司法院啟動審理法之修法事宜,歷經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後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23 年 8 月 30 日審理法修正正式生效施行。依據審理法修正總說明及司法院新聞稿,此次修正範圍及議題極廣,包括:推動司法 E 化升級、舉證便利及促進審理效能、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紛爭解決一次性及避免裁判歧異、增訂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利審判及保護、解決實務爭議及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此次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程序與制度修正,不乏制度調整或新增係與專利侵權爭議審理與訴訟程序進行密切相關,例如:專利民事訴訟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審理法第 10 條)、專利權侵害事件得由查證人就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審理法第 19 條)、法院就專利民事訴訟事件得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及適度開示心證(審理法第 30 條)、文書提出義務及強制處分(審理法第 34 條)、舉證責任降低及轉換(審理法第 35 條)。 在審理法修正施行近八個月後,前揭條文具體適用對於專利民事爭訟案件之審理及兩造當事人之訴訟攻防、訴訟代理人與法院之互動各方面,是否符合審理法修正目的與期待,抑或其具體運作仍待溝通與協調之處,乃本次座談會之舉辦緣起,期能落實審理法修正目的,亦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運作更能貼近實務期待與需求。 會議紀錄全文、簡報,詳請參閱網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