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著作權數位侵權判決之損害賠償實證研究

 

楊雅蘭科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壹、前言

       數位時代下,科技發展帶動數位格式著作流通之機會,卻也同時增加著作受侵害之風險。從早期夜市販售實體盜版光碟,至今日網路盜用商品照片,數位格式著作易於重製且散布快速之特性,隨著侵權人出於營利目的之侵害,加劇著作財產權人所受損害程度。著作財產權人雖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於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依同條第3項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法院對於同性質案件之損害賠償額卻不見得有固定之計算基準。本文爰蒐集近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數位侵權判決,嘗試歸納法院判斷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之標準及趨勢,以供未來研究之參考。

 

貳、研究目的、方法及範圍

       本文利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針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截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涉及數位侵權,並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項判賠之民事判決進行研究。

       本文所稱數位侵權,係指以下3種類型案件:

一、重製案件:指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且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如CD、DVD、音樂或影音檔案等),例如盜灌軟體、製作盜版光碟等案件。
二、散布案件:指意圖營利且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例如販賣盜版光碟等案件。
三、公傳案件:指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例如盜用網路圖文、P2P等案件。

       經檢索,符合前述條件之判決共計44件,本文自其判決理由中區分各類案件之「侵權態樣」、「法院判賠依據」及「損害賠償計算基準」,由此進行統計分析,嘗試找出法院決定損害賠償額之趨勢。

 

參、各類案件侵權態樣、法院判賠依據及計算基準

       整體而言,44件判決中,重製案件共15件 (34%);散布案件共7件(16%);公傳案件共22件(50%),以下分述之。

一、重製案件:

       可分為「歌曲盜錄伴唱機」、「盜灌軟體」、「製作盜版光碟案」及「非法機上盒」等侵權態樣,共15件。

       「歌曲盜錄伴唱機案」涉及侵害人未經授權,擅自將歌曲灌錄於電腦伴唱機中,再出租或販賣該伴唱機予小吃店。法院皆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賠償額。其中,法院計算損害賠償額之方式(計算基準)略可分為:「同案件其他權利人和解金數額」1、「侵害人每臺伴唱機出租金額×臺數×侵權期間」2及「依個案綜合判斷」3。多數案件法院係「依個案綜合判斷」決定賠償數額,即依個案情節,包括侵害期間、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被告所受利益及兩造資力等一切情事,逕判定一損害賠償數額,惟未明確論述該數額係如何得出。

       「盜灌軟體案」涉及電腦公司未經授權將商用軟體安裝至多台電腦並予以販售。法院可能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規定,認「正版零售價×侵權物數量」為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而以此所失利益計算其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額4;或比較「權利人可得預期之利益」(正版軟體零售價×侵權物數量)及「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盜版軟體零售價×侵權物數量)何者計算金額為高,以較高之金額為損害賠償金額5

       「製作盜版光碟案」涉及擅自將遊戲或電影燒錄於空白DVD後予以販售或出租。法院可能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侵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侵害人平均每片所得利益×侵權物數量)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6;亦可能以侵害影片是否有「市價」可供參考,來決定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為損害賠償依據7;或依本法第88條第3項,「依個案綜合判斷」8或「逕依原告主張」9決定賠償額。

       「非法機上盒案」僅1件,係涉及侵害人安裝機具自動擷取權利人所製播之有線電視頻道訊號,轉碼後傳輸至大陸人士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再轉給非法電視機上盒業者,經刑事判決認定與該大陸人士共同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10。因權利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法院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於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範圍內,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認各權利人得請求侵害人賠償各100萬元11

二、散布案件

       本類案件侵權態樣包括「販賣盜版光碟」、「侵害網路圖片」、「販賣盜版線上遊戲」及「販賣盜版電路板」,共7件。

       「販賣盜版光碟案」涉及於夜市販賣盜版DVD 。法院多以「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正版零售價×侵權物數量)計算賠償額,亦可能「逕依原告主張金額」為賠償額12。判賠依據皆不同,可能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13 ,或依同條第3項為依據14

       「侵害網路圖片案」涉及侵害人未經授權將美術著作重製於網路,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係犯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15。法院以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為依據,惟實際損害賠償額係以「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為計算基準16

       「販賣盜版線上遊戲案」涉及侵害人與大陸人士共謀由該大陸人士擅自下載權利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線上遊戲至私人伺服器,侵害人則於網路宣傳該遊戲,並擔任客服、提供帳號密碼供玩家登入該私人伺服器,經本案刑事法院從一重論共同犯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17。因權利人一再陳明不願意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計算損害額,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依個案綜合判斷酌定賠償額,惟未敘明計算方式18

       「販賣盜版電路板案」涉及侵害人未經授權擅自販售裝置於大型遊戲機台之電路板。法院損害賠償依據為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惟實際則以「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正版零售價×侵權物數量)計算損害賠償金額19

三、公傳案件

       公傳案件共22件,侵權態樣以「盜用網路圖文」為大宗,其他則為「張貼盜用他人美術著作之產品照片」、「論壇張貼侵權影片」、「P2P」及「侵權APP」。

       「盜用網路圖文案」多涉及盜用商品照片。其中2件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損賠依據,但計算基準各異。1件以「權利人取得著作財產權成本」為計算基準20;另1件以「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即權利人授予他人之授權金)為計算基準21。亦有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損賠依據者,法院認為「侵害人侵害行為所得利益」即為授權金之減省,而以「一般網路授權金×侵權數量」計算損害賠償額22。其餘14件法院皆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決定賠償數額。部分案件法院以每張照片3千至5千元,或1萬元為賠償計算基準,但未必說明採取該單價之具體原因23;其他多數案件則逕判一損害賠償總額,而未敘明計算方式24

       「張貼盜用他人美術著作之產品照片案」涉及侵害人於大陸地區購入侵害他人美術著作之盜版商品,將其拍照後張貼於網路上販賣。法院雖以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為依據,但實際似依侵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侵害人所定盜版售價×侵權物數量)再取整數後為賠償金額25

       「論壇張貼侵權影片案」涉及侵害人於論壇網頁張貼可閱覽權利人影片內容之訊息。權利人雖主張以「電影票價×點閱人數」作為賠償額計算基準,但法院認為點閱該片情狀容有多種,並非全部皆為自始即不願花錢進戲院而只願觀看盜版片之情形,故點閱人數無法真實反應權利人所失利益,不應作為損害額之計算基礎。法院爰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以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損害賠償金額,但未敘明計算方式26

       「P2P案」涉及侵害人以BT軟體下載並傳輸電影。法院皆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為依據判賠。賠償額計算基準可能係逕依權利人主張判賠27;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決定以最低額1萬元為賠償金額28

       「侵權APP案」涉及侵害人將「屍速列車」及「首爾車站」2部影片之超連結加入APP中供人觀賞,經法院認定為公傳幫助犯。法院依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以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損害賠償金額,未敘明特定計算方式,而認「屍速列車」150萬元,「首爾車站」50萬元,合計損害賠償額為200萬元29

 

肆、研究發現

       整體而言,44筆案件中,法院判賠依據以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最多(34件,74%);以同條第2項第1款為依據之案件次之(8件,17%);同條項第2款為依據之案件僅占7%(3件);另有1件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為依據(2%)。(按:44筆案件中有2筆法院就個案不同部分採不同法律依據,故總數以46計算。)

       法院計算賠償數額之基準則以「依個案綜合判斷」最多(68%),以「正版零售價×侵權物數量」作為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次之(16%)。

       本文發現法院對於判賠依據及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決定,有如下趨勢:

       被侵權標的若有明確之「市場價格」及「侵權數量」,法院將傾向依本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以「權利人可得預期利益」為其所受損害,並以被侵權物之「正版零售價格×侵權物數量」作為計算基準。此類案件多為涉及有體物的「重製」及「散布」案件,例如電腦公司擅自將軟體安裝至多台電腦予以販售的盜灌軟體重製案,或夜市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散布案等。

       然而,大部分數位侵權案件之標的並無明確的「市場價格」或「侵權數量」,多數「公傳」案件屬之。無明確「市場價格」者如盜用網路圖片案,權利人若未能提出實際授權他人使用之證據,法院傾向認為無客觀市場行情以為賠償基準。「侵權數量」不明者如P2P案及侵權APP案,以匯集電影之侵權APP案為例,原告主張以「電影票價×點閱人數」為賠償額基準,法院認為點閱次數並不代表即為實際觀賞影片之人數,未能確認侵權數量而難以認定原告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

       此類「市場價格」或「侵權數量」不明之案件,法院多以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為依據,「依個案綜合判斷」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審酌個案之侵害期間、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被告所受利益及兩造資力等一切情事,綜合判斷後決定賠償數額,惟該數額如何得出,卻無法自判決理由中探知。

 

伍、結論

       本文詳細探討了各類數位侵權案件多種侵權態樣及其判賠基準。法院在判定損害賠償額時,主要依據本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並結合個案情形綜合判斷,賠償額度的決定往往依賴個案的具體情況。這種做法雖能靈活應對各種侵權情境,卻也導致判斷賠償額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相反地,制定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標準,雖能提高司法判決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卻也可能產生忽視個案特殊性及適用困難等問題。因此,未來是否制定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標準,仍需進一步研究,以確保司法判決透明度和一致性,並兼顧個案之特殊性。

 

註釋:

  1.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計算基準。
  3.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及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5. 本件經計算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為高,故法院以此為賠償額。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6.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7.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
  8.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9.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
  10.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未確定)。
  11.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2.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
  13.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14.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
  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16.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及智商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1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9.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
  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23. 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24.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25.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26.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7.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28.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2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作者簡介

姓名:楊雅蘭

現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員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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