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企業真的理解專利佈局的意義嗎?

 

耿筠所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

 

       專利制度從文藝復興悄悄開始,發展到目前的狀態。受理申請案最多的專利局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中國知識產權局、與韓國特許廳,每年可收到約300萬的申請案。其他國家包括德國、法國、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的專利局,與我國智慧財產局每年亦收到可觀的申請案件。專利制度保護企業技術性資產的獲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 運用專利制度取得經濟利益的基礎在於完善的專利佈局

       權利人獲利的前提在於創新技術是否能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取得適當的保護。保護基礎是請求項所界定的權利範圍,據此排除侵犯請求項的行為而獨佔實施創新技術的利益。請求項記載權利範圍是確保獲益的依據,權利人無法排除請求項所不及的實施行為。成功的迴避設計方案,是運用專利文件所記載的技術及該領域所知悉的知識,或是再加上迴避者的巧思,成功的避開請求項的權利範圍,而找出能具備原專利全部或部分功效的技術方案。雖然迴避設計無可完全避免,但是良好的專利佈局觀念與落實,有利於減少因迴避設計結果而喪失獲利的機會。

       本文擬定重申專利佈局這個概念與其衍生的關鍵具體作為。雖說專利佈局這個名詞廣泛流傳於社會,但是眾說紛紜。在專利制度越來越受到重視的趨勢下,各界人士從不同觀點解釋專利佈局的意義,使得專利佈局在概念與具體工作上皆出現了分歧,作者認為這種含混不清的說法有礙專利知識與教育的推行。本文的對象包括了近期開始重視專利的業主、學術工作研究者、政府部會的政策擬定者、與有意願加入專利領域的學習者。作者也認為,專利傳統領域的從業者,如專利工程師、專利審查委員、律師等,當然不會誤解專利佈局的意義,也希望領域內的專家學者,能提出指正與補充意見。簡言之,本文想論述一種統合性的概念,意圖對於專利佈局做較為明確的詮釋。

       申請專利的主要意義是保護創新技術,但不排除以其他的效果,例如創造企業形象,及行銷話語等。以保護創新技術為核心,專利佈局觀念上是一系列活動集合,進行創新技術的周延保護而提升獲利的機會。在專利文件所揭露的技術內容與提出的請求項,盡可能讓競爭對手無法避開請求項的權利範圍,使得權利人或是合法被授權人能獨佔運用專利記載技術的利益。以下分段描述專利佈局的核心概念與三項具體作法。

2. 專利佈局的核心概念

       專利的權利來自於專利申請與審查過程中,申請人的主張與審查委員的專利要件審查結果。至於該權利所對應的技術是否能在市場中能為權利人取得經濟利益,尚須視該技術對於顧客的價值與權利人的經營管理而定。若權利人無法確保技術實施的排他權,優越的技術也無法構成經營優勢。

2.1 技術本身是否優越並非決定於專利佈局

       專利佈局不涉及前段所述之技術優越性與經營優勢。技術優越來自於科技發展的歷程,有許多案例說明新技術取代舊技術後,舊技術在短期內即喪失技術優勢。例如醫學檢驗儀器的創新、鋰電池的世代更迭、近期人工智慧大量取代軟體技術等。縱使技術依據線性發展路徑,也會因接近物理上限而被另一項技術取代,這便是技術S曲線所論述的內容,相關案例例如電視遊樂器由8位元、16位元、32位元逐步進入64位元的中央處理器核心;電腦驅動由CISC架構轉為RISC架構。技術價值通常能維持一段時間,隨者技術性競爭活動,所有技術都有被取代的可能。除了技術本身的科學學理外,技術相容性、網路外部性、顧客內鎖效用都是影響技術價值的環節,這是受專利保護之創新技術是否具有價值的影響因素。

2.2 受專利保護的創新技術僅僅是經營優勢的一部份原因

       經營優勢來自於權利人所擁有的資源要素,與組合資源要素將專利技術轉為市場產品的經營手法。專利具有資產特性,是企業活動的要素之一。專利權是財產權,可以透過各種處分方式在不同情境下實施,例如權利人可以自行實施、授權或是讓與他人實施、組成授權聯盟共同經營、成立衍生公司等等。不同的實施者除了有技術性資產外,還需要配合其他生產要素、鎖定目標顧客、建立銷售管道、維護市場運營。同一專利在不同經營模式下,表現結果可能有天壤之别。

2.3 專利品質是專利佈局的核心       

       專利佈局所涉及的核心是專利品質,也就是根據專利文件所記載的技術性內容,能取得未來獲利所需要周延保護的程度。具體來說,專利佈局需要先有一個想像中的獲利空間,包括該技術可能的核心技術、發展為各種產品的應用方式、及選擇需要這些產品的市場。申請專利所主張的請求項就應該佈局在核心技術、應用技術、及在預期獲利市場取得權利,據此作為取得技術性獨佔的基礎。

       綜合以上所述,創新技術能變為成功的產品,必須具有三個條件,即專利品質、專利價值、與經營模式。在討論專利是否能為企業帶來利潤時,必須同時考慮三者間的配合。

       下文以專利品質為論述範疇,說明建立核心技術、應用技術、及必要市場保護所需要的請求項與申請行為,包括三大部分:第一、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所佈局的請求項意旨周延專利文件中請求項保護新技術的範疇,取得最大合理的權利範圍。第二、在審查過程中為取得有利請求項的衍生佈局,意旨在申請過程中,因為審查意見或是加入新的技術內容,而持續維護應有的與能有的權利範圍。第三、在不同市場取得權利的國際佈局,意旨申請人決定到那些國家局、PCT、或是區域局提出申請。

3. 專利佈局的第一步:請求項佈局      

       首次提出專利申請的請求項是專利佈局的基礎,也確定了專利審查基準日,在相同申請案中不得在申請後補充遺漏的技術手段。因此,在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最好能盡其所能完善請求項的規劃。具體工作內容是將創新技術的核心技術方案與其可能在商業上有運用價值的具體技術方案,有系統的轉化為權利記載形式,也就是一組請求項。對於專利文件所記載的各項創新技術方案,需要選擇適合格式與符合專利要件的要求,將技術內容撰寫為請求項。專利文件所記載的技術大約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對於請求項的佈局各具意義,這也是本文認為專利佈局過程中必須有發明人參與的重要原因,以下分段說明。

3.1 請求項佈局與技術資料的對應關係           

       第一類是先前技術或是背景技術,於我國專利文件記載於先前技術段落,於美國專利文件記載於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中,這些技術內容無法成為請求項的內容,但可以做為該申請案創新技術手段實施場域的輔助說明。

       第二類是核心技術,是申請發明的核心技術概念,以精要的文字說明技術手段,由技術性術語所組成,可以讓該領域的一般知識者了解該技術的創新核心概念。於我國專利文件記載於發明說明段落,於美國專利文件記載於brief of the invention中,該些技術內容是形成第一請求項或是獨立請求項的基礎,通常是技術特徵最少的請求項,若是刪除其中一個技術特徵將無法達到該專利的功效。若是核心技術可實施狀態有多種組合,則需要撰寫為多個獨立項。

       第三類是具體技術,以詳細且具體實施的技術方案,以文字說明為主及圖式為輔助。於我國專利文件中,文字記載於實施方式段落中,還包括圖式、圖式說明、圖式代表符號等段落。於美國專利文件中,文字記載於detail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中,圖式置於首頁的後面。文字段落中的數字與圖式中的數字是相對應的,可以明確地將文字術語對應到圖式的位置。這些技術內容可以說明獨立請求項的具體表現方式,也可以增加額外的技術特徵,而成為附屬於前述獨立請求項的附屬項。

3.2 請求項佈局的落實           

       在實際的請求項佈局中,專利工程師在發明人的配合下,盡可能將發明的表現方式列出,窮舉該發明概念落實的型態,作為架構請求項的基礎。接下來,可以運用上下位概念、實施範疇等方式,補強前述的落實型態,確保權利的周延性與有效性。從市場的顧客價值與競爭者迴避設計的意圖,檢視前兩項思考的缺失,選擇適合的保護型態。

4. 專利佈局的第二步:衍生案佈局           

       衍生案是一種廣義的名詞,是指首次申請後,以該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在同一局所提出的後申請案。在我國可以依據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或是依據專利法第34條申請分割。美國的申請衍生案的形式包括分割申請、接續申請、與部分接續申請。

       這些衍生申請主要目的是爭取應有的權利範圍,其原因包括:一、克服單一性問題之分割申請;二、原申請案部分請求項可准時,為爭取時效,將不易核准的請求項置入於分割申請案再爭取核准的機會,而原申請案中可核准的請求項得以先行公告;三、在原申請案無法支持請求項而需要增加技術內容,或是補充有利於權利擴充的技術內容時,提出新的申請案,但是該類申請的審查基準日須視新增技術內容與請求項之間的關係,不同請求項可能有不同的審查基準日。

5. 專利佈局的第三步:多局佈局               

       多局是指不同的專利受理局,或是處理專利事務的專責單位,主要為各國家、各區域的專利專責單位,及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管轄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專利申請受理單位。多局佈局是指申請人以相同技術在不同專利局提出申請的規劃。

       從1883年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開始,就有國際優先權制度,便利申請人在各經濟活動領域中取得專利。我國專利法第28條規定,我國允許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如非前述者,若申請人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主張優先權。

5.1 多局佈局的準據               

       多局佈局的準據是經濟獲利潛力。申請人認為有獲利潛力的市場,就會納入申請的備選清單,再配合發展策略與負擔能力,選擇擬定遞交專利文件的受理局。經濟獲利與實施受專利保護技術之行為態樣有關,如我國專利法中所規範的行為態樣有使用、製造、販賣、販賣要約、與前述目的之進口行為。當以前述行為態樣實施受專利保護技術有利可圖時,就有意圖在該市場取得專利權。實施者可以是申請人,也可以是合法的授權者,或是其他的實施態樣。因此獲取利益並非僅限於自己實施的行為。

5.2 多局佈局的考慮因素               

       經濟性獲利是進行多局佈局的主要考慮因素,進一步可以分為以下因素:一、市場潛量、競爭強度的評估,這決定了該創新技術的實施空間;二、申請人能夠委託專業性與可信任度高的專利代理業務者;三、在不同國家取得專利的成本;四、受保護技術的經濟年限,這與創新技術支持產品銷售時期長度有關;五、當專利權受到非法實施而需要執行排他權時,進行行政與司法救濟的成本、效益與風險。

6. 結論:完善專利佈局的三個步驟               

         本文目的在於表述專利佈局的意涵,企業能善用專利申請制度完成有效的專利佈局,將專利建構成公司高度專屬性的資產,才能保護創新技術並獨佔創新技術的經濟利益。綜合回顧前文,專利佈局具體作為表現在三種作為:

第一、從第一申請案的請求項佈局開始,重視請求項的結構完整,能包括核心技術與各種衍生運用的技術,而非僅僅關注請求項是否能被核准。

第二、了解專利申請的各項規定,強化運用衍生申請案的熟習程度,才能再申請與審查過程中,對權利進行周延的保護。

第三、檢視可以獲取經濟性利益的實施國家與區域,在不同的專利局提出申請。

 

作者簡介

姓名:耿筠

現職: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所長

研究領域:智慧財產權管理、科技管理、科技政策、創新管理、技術移轉、專利分析

學歷:

東海大學工業工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博士

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研究一年

經歷:

國科會計畫專任助理

巨擘科技(股)公司:副管理師、管理師

金碟光電科技(股)公司:技術顧問、CD廠廠長、研發部經理

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企畫工程師

Asia Pacific Legal Institute: associate researcher

勤益工商專校兼任講師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系所助理教授、副教授、兼任研發處校務發展組組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教授、兼任經營管理暨研究中心主任、企管系所主任、國際企業管理所所長、創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

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屬撰稿人,其內容與見解不代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