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智慧財產日研討座談會:台中場紀實(三)】—創作保護與流通利用的推動機制與科技應用

主講:陳益智主任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

紀錄:葉家妤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一年級

 

壹、前言

       由於我國對於著作權之保護採「創作保護主義」,並非登記主義,雖形式上著作完成即受到保護,然實際運作可能產生之問題為,著作權人必須自負對於擁有著作權之舉證責任;又著作權因缺乏登記之公示效力,著作權授權鏈之間權利義務變動關係不明,進而可能影響交易安全,最後影響整體文創產業之發展。

       本次座談會邀請到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陳主任,從文化內容流通利用促進的角度,探討著作權採創作完成保護主義及採登記保護主義的優缺,並以韓國政府對於智財權的高效應用,說明要達到著作權之最大利益,韓國政府對外不僅有統一的登記制度、授權契約;對內更採行實體認證制度。此外,為因應區塊鍊及NFT於這世代中所發展出的新興貿易方式,亦為了更全面、完善的建立內容識別收錄平台、交易方式,更需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

貳、 韓國內容流通配套措施:強烈「韓流」背後韓國政府之策略

       韓國政府於其智慧財產戰略綱領計畫推出時,便雄心壯志將目標設定為著作權國際貿易量達世界排名第五之目標,故這幾年不難看出韓國政府政策大力推動下,韓劇於世界各地颳起之「韓流」旋風。

(一) 韓國線上數位著作權交易所

       以線上系統來蒐集著作權之資訊,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資訊,系統再分發ICN綜合著作權號碼(一首歌曲中包括歌詞著作、歌曲著作、表演著作等多組編碼)與各權利人,並提供線上授權合約服務。其最主要目的無他,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避免資訊斷層或資訊之不可信賴,如資料無效登錄、作品識別不易、權利人難以追溯等問題,促進安全可靠的交易,將創作相關資訊、交易資訊統合成為龐大的著作市場資訊,應用於音樂、影視的國內外授權市場。

(二) 韓國著作權利認證制度

       此認證制度主要係進一步針對跨國之著作貿易市場、為促進交易流通而設。韓國政府於著作權法開放各民間機構作為認證機關,規定各認證機關成立資格之要件需有具備可賠償利用人之能力;透過著作權認證機制,建立雙方基本查證基礎,降低國外賣家資訊查找確認的成本。申請者於認證通過後即可獲得認證證明,有電子著作權認證圖示可標明於自己之網站或社群上以達公示效果。韓國政府亦明示該認證證明並不具有著作權歸屬的法律效力,但許多音樂、影視相關創作者仍會積極取得該認證,以促進其著作之國際交易。

參、 區塊鏈技術在著作之應用:區塊鏈與NFT對內容流通利用的效益與侷限

(一) 區塊鏈與NFT概念

      區塊鏈是一種數位電子記錄,內容載明交易之時間、說明資訊、交易之流水號,每一筆資訊依時間層層遞進形成一條紀錄鏈,一經記錄即無法被任意竄改。透過區塊鏈技術能讓交易金流透明、減少資訊分類之繁瑣。NFT則為新型態程式碼之運作,或有稱為非同質化代幣。目前有朝向碎片化(即分權持有的證券化)之趨勢,近似於著作權的收益共享。簡化的權利轉讓、持有方式,是透過引進區塊鏈與NFT技術,消費者對接消費者之新交易模式(C2C),是一種新流通利用方式的創造,對整個內容產業鏈可能是有發展潛力的商業模式。

(二) 區塊鏈與NFT在內容流通的限制與解法

      區塊鏈或在鏈上的記錄,或許在技術上無可否認,但對於權利人認定的機制並無法解決;甚至有些NFT交易平台,在出賣某畫作時,該畫作可能實際上根本尚未上公鏈;不論技術的應用是否確實可達無法否認的效果,錯誤資訊即便上鍵無法任意竄改,亦無意義。因此,就算是亦必須有法律或官方角色,透過具公信力之平台,設計鏈下的查核檢視機制。

肆、著作流通利用的環境建構:我國內容流通利用面臨的困境與解決方向

       由上述說明可知,科技的運用仍須透過機制的互補,加上法令的配套,才能發揮預期的效果,我國政府可以著力於提供或認證民間平台,串接形成一個資訊流通、完整、透明、可信之平台或系統,讓分散的權利資訊互通匯集,進而運用科技技術於交易過程,達到促進著作交易流通之目的。運用透過串接方式使民間各創作料庫藉由單一入口匯集的方式,政府只須建立誘因與規範,且不違背我國採取之「創作保護主義」,即可達到創作存證制度之公信效果,又能達到以文化助力經濟,以經濟發展文化的著作流通效益。

       另外參酌韓國著作權認證制度之編碼代號,建議我國政府以QRcode編碼或其他識別符碼方式呈現著作認證,掃描該條碼即可連結至該著作相關資訊,有官方背書之公信力,達到強化並鼓勵創作者使用該平台之意願。期盼我國未來甚能超越韓國,除針對創作流程末端建立作品資料庫外,尚能針對前端建立創作之資料庫,透過創作者集團之資料匯集,蒐集更多創作資訊,創立一個屬於台灣的創作者IP Windows。但可預見資料的正確性、提供與利用責任、可獲得的法律效益,均是於推動著作收錄機制發展過程中,仍待完善之法令議題。

伍、 問答時間

陳副教授Q1:該機制推動,未來若落實該機制,其主管機關是否為文化部,其所負之具體責任為何?

陳主任答:因著作權保護為經濟部智財局所著重之核心,該機制並非以權利保護為終點,核心目的在於文創產業推動,故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

陳副教授Q2:有關資訊之蒐集,該平台之管理者需不需要主動蒐集?

陳主任答:資料庫必須有持續增加的資料才有作用,因此它應該要能主動匯集既有之資料庫資訊,特別是至少要匯納官方資料,例如存於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國家資訊圖書館之錄音出版品之資訊。

陳副教授問Q3:創作者以登錄之作品,其與別人之授權交易部分,在該機制中是否有涵蓋?

陳主任答:目前機制以自主登錄為原則,登錄內容有涵蓋授權資訊,授權的交易雙方任一方均可登錄其授權交易,讓著作的權利變動亦有歷程可查。不過我國目前音樂產業已較其他文創產業如漫畫、舞蹈等成熟許多,已有自己一套授權交易之運作模式,未必不希望政府介入授權;反而其他文創產業則進一步希望提提供線上授權功能,非僅只是授權交易的存證,故在不同產業有不同需求,必須再進一步思考。

同學問Q4:NFT之智能合約是自動生成的嗎?購買NFT時會知道智能合約的內容嗎?智能合約可能產生之法律糾紛為何?

陳主任答:NFT之智能合約是已被依交易條件預先寫好的標準化程式,例如用於分潤拆帳,是成效後依約定條件自動執行的程式,並非購買當時自動客製化產生契約。部分出賣NFT平台會將契約方在平台供買方檢視,有些則不會;購買時無法確定賣方是否為真正權利人,此可能涉及民法上之瑕疵擔保責任。

吳律師Q5:授權過程中,如何確保權利人是否獲得充分對價或授權金?利用著作時,如何做到釐清版權之效果?韓國之認證制度至今為止是否有法律上之爭議出現?

陳主任答:以技術面來說,可以設計確認收到對價後,始提供檔案存取的授權連結;臺灣知名小說作家九把刀曾赴香港apple總部抗議其侵害著作權,惟仍遭到總部反駁其無法證明自己為真正著作權人,類此自證不被採信,須第三人、甚至官方的介入,相信亦是韓國著作權認證制度,在無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仍為推動所希望緩解的問題。

講者簡介

姓名:陳益智

現職: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主任

學歷:

世新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代主任(2011年1月至迄今)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組長(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副組長(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專案暨法務經理(2000年5月至2006年4月)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法務人員(1998年12月至2000年5月)

- 基礎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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