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林佳瑩律師 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紀錄:鍾詔安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經濟法組三年級 林佳瑩律師針對「網紅、藝人與IP(一)IP品牌化-網紅藝人如何保護壯大品牌內容?」此一議題,向網紅藝人提出了三項建議。 1. 品牌行銷,勿忘商標 林律師細數著商標案件的執業經驗,娓娓道來:「當品牌越來越成功,就一定會有人會想跟你『致敬』」。商標權保護在產業競爭中舉足輕重,例如TutorABC案與久樘開發案都是林律師曾經經手的著名商標案例。這些案例凸顯了品牌商擁有註冊商標的重要性,因為註冊商標在手,才能輕鬆成功維權。 而隨著近期元宇宙(Metaverse)與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的興起,知名影劇也趕上潮流發行角色圖像NFT。因此,網紅藝人欲在虛擬世界中行銷品牌,商標權是必須格外注意的議題。 另外,用商標權保護較不易受著作權保護的創意,也能使電視節目、小說成為品牌,進而衍生出更多商業價值與多元獲利模式。例如經典書籍《小王子》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早已經過,但由於小王子的圖樣與名稱經過申請註冊為商標,因此仍受商標法的保護。活用商標權能帶來驚人的商業效益,因此,行銷品牌行銷之際,不能忘記註冊商標的申請。 2. 節目要精彩,地雷不能踩 影片創作過程中使用照片、圖像與音樂時,可能會涉及到四個權利議題,分別是著作權(使用繪本、畫作、音樂)、商標權、人格權(肖像、名譽)與公共領域(不用取得授權)。 製作影片時,「權利鍊(Chain of Title)」與「權利清理(Clearance)」不容忽略。「權利鍊」和「權利清理」所強調的是,網紅藝人必須注意影片中使用的元素所涉及的各種權利,釐清相關權利的歸屬與狀態,確保自己的衍生創作與先前的權利能夠銜接的起來(是否取得授權)。如果我們借鏡美國好萊塢的電影經驗,由於一部影片所涉及到的權利狀況相當複雜,若欲降低侵權疑慮,須諮詢專業人士(如:律師)以取得權利清理報告(Clearance Report,亦稱通關報告)。 影片創作在實務上最常見的兩種智財問題,分別是:(1)主題一樣,算不算抄襲?(2)二創或者KUSO算不算抄襲?針對前者,由於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本身,所以影片表達的方式如果不同,就算主題一樣,也不會構成侵權;至於後者,二創原則上是侵害著作權的,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下才例外合法。 林律師更是以過去戲謔仿作翻唱的案件為例,說明從「使用比例」、「營利目的」來看,似乎難以肯定二創能主張合理使用;但從政治言論表達、提升原作知名度、點閱率的角度切入,可能又會得到相反的結論。這樣來看,二創究竟會不會構成侵權,其實還有待指標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來解釋,才能畫出一條相對明確的界線。在此之前,先取得授權還是較為安全的做法。 此外可以思考的是:難道二創必然有損著作權人嗎?實務上也不乏漫畫家明確授權大眾在一定範圍以內二創,此不但可以畫出較為明確的界線,同時也能促進漫畫的流通、提升漫畫的知名度;也有電影業者透過鼓勵大眾利用電影素材二創、三創的行銷方式,快速讓電影爆紅而獲得精彩票房的案例存在。 3. 不要閃開,但交給專業的來 最後,林律師再次強調,網紅藝人應有風險意識,因此,不能對自己的權益閉上眼睛。但因為智財權又是相當複雜的議題,建議網紅藝人與專業人士合作,自己也比較可以專注在創作上。 網紅藝人在創作的同時,不能忽視品牌所帶來的長期效應,因此,時常請問自己三個問題:「註冊商標了嗎?」、「清理權利了嗎?」、「有沒有跟專業人士合作?」,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創作和品牌。
講者簡介 姓名:林佳瑩 現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娛樂法及運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攝影社」社長 「台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副理事長 「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大學學院(UCL) (智慧財產權)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 著作: 《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商標訴訟贏的策略》、《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等書 ------------------------------------------------------------------------------------------------------------- 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屬撰稿人,其內容與見解不代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