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中,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及侵權判斷乃核心議題,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適用尤為關鍵。不論是「均等論概念」本身,抑或是個案具體適用涉及之「全要件原則」與「申請歷史禁反言」之限制事項,專利法均未有任何規定或條文文字。專利專責機關所核准之專利權範圍,本質上即包涵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抑或專利權範圍僅及於文義範圍,均等範圍乃「擴張」概念,此等基礎理論與概念若未先予以釐清與確定,如何適用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即屬不明,進而影響法律安定性。。
針對前揭問題,美國學說及司法實務有非常豐富的討論與辯論,法院亦持續透過個案判決充實均等論及其相關議題。歐洲國家(尤其是德國)在此等問題之思考觀點與脈絡,又與美國法不同,雖其最終結果與目的相同:專利制度之目的是在鼓勵創新研發。。
至若均等論於我國法之發展,智慧財產局所頒訂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對於各該概念雖有揭示,惟前揭要點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並無絕對拘束力。細究實務判決及我國文獻期刊,對於均等論及其相關議題有論述或闡釋其理論、性質等本質與基礎概念者,較為有限。。
有鑑於此,由智慧財產法院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共同主辦、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執行本次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利專責機關代表及實務先進針對專利權範圍界定與均等侵權認定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此次座談會議開放產官學研旁聽。鑑於國內對於德國立法例概念之討論較為有限,TIPA於各該議題之引言報告特別提出德國法關於均等論之理論基礎。歷經三小時熱烈討論,與會者期許我國未來能於專利侵權訴訟實務建構更細緻及符合我國產業實務需求之均等論及其相關概念,座談會討論之重要結論請參考附件。 |